|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4)登民一初字第1658号 |
原告赵某某,女,汉族,1980年1月10日生。 委托代理人王双念,登封市嵩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唐某某,男,汉族,1976年7月14日生。 原告赵某某诉被告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员 李海霞
二○一四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冯淑霞 |
上一篇: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巩义市分公司诉被告谷大霞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
下一篇:没有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