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4)登民一初字第1587号 |
原告刘某某,女,1970年10月20日生,汉族。 被告丁某某(曾用名丁备战),男,1969年7月5日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审判员(代) 段虹钊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刘彩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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