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西峡县人民法院 |
| 民事判决书 |
| (2014)西双民初字第31号 |
原告:程晓刚,男。 委托代理人:谢家鑫,河南德高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告:陈浮,又名陈富,男。 原告程晓刚诉被告陈浮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程晓刚及其委托代理人谢家鑫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陈浮下落不明,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2009年12月18日,被告陈浮在原告处购买树木后出具了购树清单,并约定1个月内付款。经原告多次追要,被告至今未付,现起诉要求被告偿付购树款39369.5元。 原告提供了被告陈浮于2009年12月18日书写的购树清单一张,以证明被告购树棵数,价款及付款期限。 被告未到庭,也未向法庭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2000年开始,原告在五里桥镇北堂小学附近培育风景树苗。2009年12月份,被告找到原告要求购买风景树苗,双方谈好价款后,原告按照被告要求先后往重阳镇水峡河村拉去4车树苗,被告收到树苗后未付价款。2009年12月18日,在原告的要求下被告给原告出具了购树清单,内容为:一、马褂木第1车300棵(6—10公分,每棵36元),第2车203棵。二、桫椤树第3车1071棵(每棵6.5元),第4车2200棵。1个月内付款。原告按被告所写清单计算被告欠其树款39369.5元,后经原告多次追要,被告至今未付,原告诉至本院。 上述事实,由原告的陈述,原告提供的购树清单为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告向被告出售风景树苗,由被告出具的购树清单为凭,原被告之间形成明确的买卖合同法律关系。被告给原告出具的购树清单已写明购买树苗的数量、价款及付款期限,被告未按期支付购树款,在原告多次催要后还未予偿付,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应当承担支付欠款的责任。原告提供的购树清单证实总购树款为39369.5元,被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支付有原告欠款,本院对原告主张的欠款数额予以认定。被告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其答辩和质证权利的放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陈浮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程晓刚39369.5元。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785元,公告费560元,共计1345元,由被告陈浮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姬海朝 人民陪审员 岳少敏 人民陪审员 薛 尧 二0一四年七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陈 钊 |
下一篇:没有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