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4)牟民初字第2607号 |
原告中牟县联发交通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中牟县城关镇北环路北。 法定代表人祁永安,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蒋勇,男,生于1975年10月25日,汉族。 被告郑斌,男,生于1990年2月15日,汉族。 被告郑秀中,男,生于1982年5月2日,汉族。 被告杨美娣,女,生于1964年10月20日,汉族。 被告张翠翠,女,生于1984年4月4日,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牟县联发交通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郑斌、郑秀中、杨美娣、张翠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牟县联发交通运输有限公司于2014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牟县联发交通运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牟县联发交通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一千一百二十五元,减半收取五百六十二元五角,由原告中牟县联发交通运输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刘吉昌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左利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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