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4)洛民终字第1432号 |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学良,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柳矿生、张欢欢,河南中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史清峰,男,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洛阳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老城区。 法定代表人:禹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清露,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分公司。住所地:洛阳市九都路。 负责人:王汉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梁艳娜,河南大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张学良因与被上诉人史清峰、被上诉人洛阳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被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张学良于2013年10月12日向洛阳市西工区。原审法院于2014年1月7日作出(2013)西民红初字第465号民事判决,张学良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张学良的委托代理人柳矿生、被上诉人史清峰、被上诉人洛阳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赵清露、被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梁艳娜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2013)西民红初字第46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高 玲 审判员王惠谦 审判员杨 楚
二○一四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刘 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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