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
| 刑事裁定书 |
| (2014)焦审监二刑执字第298号 |
罪犯范纹龙,又名范小龙,男,1977年12月4日出生,汉族,河南省修武县人,初中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焦作监狱服刑。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1日作出(2008)郑刑一终字第56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范纹龙犯破坏电力设备罪、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自2007年8月29日起至2022年8月28日止。宣判后,于2008年12月4日交付执行。服刑期间于2012年1月15日经减刑减去刑期一年八个月,现刑期自2007年8月29日至2020年12月28日止。河南省焦作监狱提出对罪犯范纹龙减刑一年三个月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4年4月2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5月14日在河南省焦作监狱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河南省焦作监狱和焦作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6年8月至2007年8月期间,被告人范纹龙伙同他人在郑州市、荥阳市等地破坏电力设备作案24起,总价值138392元,盗窃作案2起,盗窃总价值14970元。经审查,该犯犯罪时系主犯,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未履行。 罪犯范纹龙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连续表扬4次,记功1次,2012年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焦作监狱提请对罪犯范文龙减刑,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定书、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执行财产刑情况证明、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范文龙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范文龙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减刑后刑期自2007年8月29日起至2019年9月2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许 红 审 判 员 柳 涛 人民陪审员 马林祥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曹艳娜 |
下一篇:没有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