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刑事裁定书 |
| (2014)南刑三终字第00054号 |
原公诉机关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被告人)芦洪成,男,出生于1957年7月。2013年6月28日,因涉嫌犯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被刑拘,同年7月30日被批捕,次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南阳市看守所。 辩护人郭海跃,北京市道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孙付荣,女,出生于1963年5月。2013年6月28日,因涉嫌犯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被刑拘,同年7月30日被批捕并执行逮捕。2014年1月26日被取保候审。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审理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卢洪成、孙付荣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一案,于2014年1月20日作出(2013)南宛刑初字第596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卢洪成不服,以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2013)南宛刑初字第654号刑事判决; 二、发还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刘 雪 琴 审 判 员 杨 峨 生 代理审判员 王 飞 舟
二○一四年八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张 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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