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4)西刑初字第130号 |
公诉机关西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某,男,1951年3月17日出生,汉族,文盲,农民。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2014年3月9日被西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破坏生产经营罪,2014年3月20日被西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西平县看守所。 西平县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刑刑诉[2014]1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破坏生产经营罪,于2014年5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冀向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到庭参加 西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0月19日,西平县盆尧镇政府根据省政府林业生态建设文件精神,和西平县柏国种养殖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张某某签订331省道盆尧段绿化工程施工合同,并和涉及陈老庄村土地的农民签订土地赔偿协议,在随后的施工过程中,被告人陈某某等人出于个人目的,以赔偿的钱少为由,多次纠集本村村民七八十人公然阻挠施工。2013年12月23日,被告人陈某某等人阻挠施工时殴打施工人员,西平县公安局盆尧派出所民警张某甲、张某乙、常某某出警时,遭到赵某某等群众的殴打。经西平县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鉴定,张某甲、张某乙、常某某三人的人身损伤均属轻微伤。 就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了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证人张某某、张某丙、黄某某、陈某甲、周某某等人的证言,协议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接处警登记表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破坏生产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陈某某辩称,其实施过一次喊人去工地的行为,没有破坏生产经营,之所以让人去阻拦施工,是因为补偿款较少。 经审理查明,2013年10月份,西平县盆尧镇政府承接西平县政府交办的京港澳高速西上连接线西平境内道路绿化工程任务后,与陈老庄村委签订了土地租赁协议,陈老庄村委又与该村第五组村民签订土地租赁协议,盆尧镇政府亦与西平县柏国种养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柏国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某签订工程承包协议。在柏国公司施工过程中,被告人陈某某以补偿款较少为由,多次组织陈老庄部分村民阻挠柏国公司在陈老庄五组工地上正常施工,造成工期延误。在2013年12月23日陈某某组织村民阻挠施工过程中,部分村民对出勤民警实施了殴打,致使三名民警轻微伤。 上述事实,由经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村民签了一部分协议,协议没有到公证处公证,其认为协议无效,所以其跑着吆喝着喊人去工地,一亩地一年才补偿一千元,阻挡施工的目的就是让多补偿点钱。只要是知道开始挖地,其便开始喊人,赶紧组织群众去阻止施工,其也忘记自己组织过几次。一些群众也很听其话,认为其能站出来给群众说话。2013年12月23日上午,其听说工地又开始施工,便在村子喊人去现场,当时村里还有很多人在路上,其对站在路上的人招手,让他们到现场围着民警和乡政府工作人员,要求对征地进行答复。 2、证人张某某的证言:其是柏国公司的法人代表,2013年10月19日,其代表公司与盆尧镇政府签订了该工程协议。从2013年12月11日到2014年1月8日,其公司人员在陈老庄五组地里施工过程中,遭到陈老庄部分群众阻挠,致使工程无法开展,影响了工程进度,带头的主要是陈某某等人。土地赔偿是盆尧政府的事,赔偿到位后公司负责施工。2013年12月11号上午开始施工,张某丙给其打电话说陈老庄几十个群众不让施工,领头的有陈某某等人。11号下午和12号也没有能施工,因为这些人一直看着,只要一开工就阻挠。中间报了几次警,民警去了多次群众也不听。2013年12月23日,张某丙给其打电话说陈老庄的群众又围住不让施工了,其赶到现场看到有七八十个群众围着挖掘机,三个民警身上都是土,被围到中间,后来知道几个民警被群众打了。其看到陈某某对群众挥手,让群众围住工人和挖掘机不让干活。因为在现场陈某某老是喊群众阻挠,所以对陈某某印象比较深。2014年1月8日上午组织施工时,陈老庄的二十来个群众来到工地,围着工人和挖掘机不让施工。从开始施工到2014年1月15日,公司一直施工不成。 3、证人张某丙的证言:其系盆尧镇政府工作人员,每次施工都在现场,该工程被陈某某等人组织本村部分群众长期阻拦,致使施工无法进行。施工的地方是陈老庄5组的土地,5组的群众和村委全部签过协议了,村委与镇政府也签过协议。2013年12月11号早上刚开始施工,陈某某等人就带着五十多个群众到施工现场进行阻拦。他们不听镇政府工作人员和村干部的劝解,一直拦着不让施工。派出所的同志来后他们还是不听,施工方便不再施工了。第二天又开始施工,陈某某等人又领着几十个人过去了,还是不叫施工。陈某某等人一直轮流在工地看着施工队,这中间多次施工,他们多次阻拦,施工方报过警,他们不听民警劝。2013年12月23日上午又开始施工的时候,陈某某等人又组织几十个人阻拦施工,最后有些群众把民警打了一顿,施工队也不敢再施工了。 4、证人魏某某证言:其系盆尧镇政府副镇长,陈某某等人组织陈老庄部分群众,长期阻挠331省道绿化带施工,并与乡镇及施工人员发生冲突。陈老庄村所占路段绝大部分签订协议,为了不影响施工进度,其联系施工方在陈老庄五组路段施工,但陈某某等人多次组织群众阻挠施工。村民的土地属集体土地,村委先和村民逐户签合同,按照每亩1000元的标准,并在合同中承诺按照国家小麦收购保护价格,以后对赔偿费用依标准增加,镇政府与村委也签订了合同,施工方都是在已签好协议的路段施工。2013年12月10日,施工单位进驻五组工地,12月11日施工单位开始施工时,陈某某等人组织群众对施工车辆进行阻拦,镇政府人员劝解无效后暂停了施工。11号下午开始施工后,陈某某等又组织部分群众阻拦,民警对群众进行劝解,群众也不听,施工又停止了。12号施工时,陈某某等人又领来群众继续阻拦。中间组织施工的时候,陈某某他们轮流上工地看着,一有动静,他们就把人叫过来阻拦施工。23号又要施工的时候,陈某某等人又领来几十人不让施工。在这几次阻挠施工中,陈某某是骨干。施工单位与镇政府多次报警,有一次派出所出警时,还遭到了陈老庄群众的围攻和殴打,后来施工队一看他们连警察都敢打就没敢再施工。2014年1月8日,施工方又试着施工,陈某某等人又指示群众进行阻拦,后来派出所把群众劝走了。本来预计半月完成的工程,因为群众阻挠,一直没办法施工。当时施工的地点是陈老庄五组的土地,都与村民签好了协议,陈某某是陈老庄六组的村民。 5、证人黄某某的证言:其在盆尧镇农业服务中心工作,参与331省道两侧绿化带相关工作。2013年12月10日,施工方开始定树穴,12月11日上午开始正式施工,陈某某等人组织五六十人到施工现场阻拦。11日下午,陈某某等人又继续组织群众阻挠。12月12日陈某某等人又组织群众阻止施工,辱骂村镇工作人员,让人轮流在施工地看守,致使无法正常施工。12月23日施工方再次组织施工,陈某某等人又组织群众进行阻挠,民警赶到现场进行调解,他们反而辱骂民警,抢走了执法仪,殴打施工人员,并把民警打倒在地。施工方看连民警都敢殴打,只好停工。2014年1月8日施工方再次组织施工,陈某某等人又组织群众进行阻拦,赶到的民警将群众劝回,但是还是不让施工。 6、证人牛某某的证言:其在盆尧农业服务中心工作,2013年12月10日施工方开始放线点树穴。11日上午进行施工时,陈某某等人组织不明真相群众阻拦施工,还谩骂镇干部,使工程无法开工,12号施工方拉管道时,组织群众向前阻拦,安排个别群众轮换看守。23号施工方再次组织施工,陈某某等人又组织群众进行阻拦,对施工人员和民警进行殴打,还威胁村干部,施工方不敢施工。2014年1月8日,施工方再次组织施工,但是陈某某等人又组织群众进行阻拦,施工方报警后,还是不让施工。 7、证人张某丙证言:其是331省道盆尧镇陈老庄至上蔡交界处路南北两侧绿化工程的项目经理。2013年12月10日其安排工人和机器到场地,11日正式开始施工,其带领工人在陈老庄5组的土地上施工的时候,陈某某等人带领六十多人来阻拦施工,警察来后他们还是不叫干活。第二天又开始施工时,陈某某等人又带着人不让施工,其就不再施工了。其去问发包方,发包方说合同都签订好了可以施工,其又准备施工,陈某某又带人过来不让干活。中间又施工好几次,因为陈某某等人的阻拦,都没法工作,因为群众多,警察来了也劝不走。机械和工人一直都在工地停留着干不成活。2013年12月23日,发包单位通知说要求开工,刚干了半个小时,陈某某等人又带人到工地阻拦施工,其劝解时还被人用土块砸。群众把警察打了一顿,其看群众把警察打了,就不敢再施工了。2014年1月8日,发包单位叫其施工,陈某某等又带人到现场,民警劝到中午才把他们劝走。每次去阻拦施工的都是陈某某等人带去的,去的次数多了,其就认识陈某某等人了。每次去的时候,陈某某都在现场发表演讲,煽动群众阻拦。按工期工程最多半个月就可以完工,由于受到阻拦,到2014年1月11日还没赶到工程的10%,机械和人员虽然没有干活,但是都在工地上停留着,还得照样给他们发钱。 8、证人康某某、黄某甲、陈某乙的证言:其三人均在盆尧镇政府工作,镇政府每天排班到施工现场维持秩序。主要是陈某某组织村民到现场阻挠施工的,群众说是陈某某喊他们到现场的,有的群众不去,陈某某还骂人家。特别是2013年12月23日上午,陈某某组织群众殴打施工人员,派出所到现场后,群众围攻派出所民警,有的群众站在路上没有到现场,陈某某招手让站在路边的群众到现场。 9、证人陈某丙证言:其系陈老庄村委十组村民,2013年12月23日,其与其他群众一起阻挠施工,并妨害民警执行公务。此次去工地是陈某某让去的,陈某某那天骑着电动车到村里喊群众,陈某某说乡里又来平村里的地了,其听到后骑着电动车来到施工工地。陈某某说现在施工的是五组的地,以后会轮到其他组的地被绿化带占用。 10、证人周某某的证言:2013年12月23日上午,其在家盖房子,陈某某骑着电动车到其家对其说:“人家都去村东头施工工地了,你们也得去打土匪去。”然后其到陈老庄五组施工工地,参与了阻挠工地施工并妨害民警执行公务。 11、证人陈某甲的证言:2013年12月23日,陈某某喊其去施工现场,其便去施工现场阻挠施工,并妨害了民警执行公务。 12、证人张某丁的证言:2013年12月23日,其参与了阻挠陈老庄五组工地施工,并妨害民警执行公务。其听陈某某在村上给村民说地卖给开发商了。陈某某是六组的村民,当时没有平到陈某某家的地。 13、证人李某甲、赵某某、杨某某的证言: 2013年12月23日,三人参与了阻挠陈老庄五组工地施工,并妨害民警执行公务。 14、证人张某甲、常某某、张某乙、王某某等人证言:2013年12月23日上午,有群众到陈老庄五组工地阻拦施工,且对民警进行了殴打。 15、会议纪要:西平县人民政府县长办公会议纪要[2013]17号记载,西平县政府县长会议于2013年9月22日决定在京港澳高速公路西平至上蔡连接线两侧各向外规划50米绿化带,由盆尧镇政府组织实施。 16、陈老庄村委与盆尧镇政府协议书:双方就租用高速引线两侧陈老庄土地用于绿化带建设一事达成协议。 17、陈老庄村委与村民协议书:陈老庄村委与部分村民就高速引线两侧租用土地一事达成协议。 18、租金发放花名册:证明陈老庄村委S331通道绿化土地租金已发放给相关村民。 19、盆尧镇政府与张某某协议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柏国公司法定代理人张某某与盆尧镇政府签订协议书,由柏国公司负责挖掘排水沟与树穴工程,并约定合同签订一个月内水沟必须完工。 20、接处警登记表4份:西平县公安局盆尧派出所分别于2013年12月10日、11日、16日、23日接到报警,并出警至陈老庄工地。 21、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明张某甲、常某某、张某乙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22、抓获经过:盆尧派出所民警于2014年3月9日将陈某某抓获。 23、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明陈某某的个人身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土地租赁赔偿款较少为由,多次组织村民阻拦柏国公司在租赁的五组土地上施工,影响了柏国公司的正常生产活动,其行为已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请求依法判处应予支持。对被告人陈某某提出的其仅实施一次组织村民去工地的行为及其不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的辩解,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陈某某在庭前供述中称,其只要知道施工方挖地,便开始喊人阻挡施工,在庭审质证中,被告人陈某某对其该部分供述的真实性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张某某、张某丙、魏某某、黄某某、牛某某、张某丙、康某某、黄某甲、陈某乙、陈某丙、周某某、陈某甲、张某丁等人的证言、盆尧镇政府与张某某签订的工程承包协议相印证,足以证明被告人陈某某多次组织人员阻挠柏国公司在陈老庄村委五组土地上施工,扰乱正常生产活动的事实,故对其该辩解不予采纳。对被告人陈某某提出的土地补偿款较少的辩解,本院认为,对于各方在土地租赁中产生的相关纠纷,应该通过合法途径予以解决,而不应该实施阻拦正常施工的违法行为,故对其该辩解不予采纳。根据被告人陈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与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某犯破坏生产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3月9日起至2014年9月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沈 琼 审 判 员 张欣广 人民陪审员 梁东鹏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杨丽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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