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 |
| 民事判决书 |
| (2014)兰民初字第1047号 |
原告逯某某,男,1993年9月20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孔德耀,河南裕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程某某,女,1992年2月19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高永宁,河南王松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逯某某诉被告程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程庆民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逯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孔德耀、被告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高永宁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逯某某诉称,2012年12月份原、被告经媒人介绍相识,二人见面时原告给付被告彩礼68600元(包括倒茶礼2000元),另外糖、烟酒等礼品花去3300元。订婚后,被告先后以考驾照、打工路费等为理由给原告先后要钱共计18700元,其中礼品钱价值为4500元。原告去被告家抄好,定于2015年的农历正月十六结婚,后因母亲节打电话发生口角,被告反悔不同意结婚,也不同意返还彩礼。现依法要求被告返还彩礼、礼品等共计90600元,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程某某辩称,原告诉称订婚时给被告彩礼90600元,显然属于无中生有,歪曲事实,事实上是原告和被告订婚的当天,原告给付被告见面礼26000元,给倒茶礼2000元,带去的糖果、皮箱等礼品价值1000余元。当天,被告按照农村习俗返还原告小礼2000元。两人在订婚后交往中,由于原告正在上学,被告打工能挣些钱,两人见面时的吃饭等花费都是被告支付的。后来原告给被告打电话说又谈一个女朋友要求退婚并要求返还婚约财产,对被告百般辱骂,严重伤害了被告的感情,被告当地的习俗是如果是男方提出退婚,女方不退一分彩礼,女方提出退婚,全部返还彩礼,被告及其家人本着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态度同意返还原告一部分彩礼,而原告拒不接受,现请求法院查明事实,驳回原告不合理的诉请。 经审理查明,2012年12月份,原告逯某某与被告程某某经媒人冯国安介绍相识后,按农村习俗举行订婚仪式。订婚当天,原告给付被告68600元彩礼,被告随即返还原告小礼2000元,被告实收彩礼66600元。现双方发生纠纷已解除婚约。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证人证言及庭审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告逯某某要求被告程某某退还彩礼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结合本案的具体情况被告返还原告彩礼56000元为宜,过高部分本院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程某某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返还原告逯某某彩礼5600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65元减半收取1033元,由原告承担428元,被告承担60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三份,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程庆民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日 书 记 员 周大亮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