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判例

旗下栏目: 刑事判例案例 民事判例案例 行政判例案例 知识产权判决书 综合判例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

李某某诈骗罪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28
摘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湖刑初字第272号 公诉机关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0年3月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2年11月5日被取保候审,2014年6月25日被四川省渠县公安局抓获,6月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湖刑初字第272号

公诉机关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0年3月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2年11月5日被取保候审,2014年6月25日被四川省渠县公安局抓获,6月25日至7月1日羁押于渠县看守所,7月2日被刑事拘留,7月10被逮捕。现羁押于三门峡市看守所。

辩护人马鑫,陕西汉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检察院以三湖检公诉刑诉〔2014〕2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诈骗罪,于2014年8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杨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及辩护人马鑫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9月18日10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到三门峡市中医院一楼大厅找坐诊医生员某某(1945年出生)看病时,谎称其是大唐发电公司总经理李某某,以发生交通事故撞死人急需用钱为由,骗取被害人员某某21000元。

另查明:2012年11月7日,被告人李某某赔偿被害人员某某现金21000元,员某某表示对李某某予以谅解。

被告人李某某当庭对指控罪名、事实亦不持异议,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认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谅解;平素无劣迹,系初犯,建议适用缓刑。

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被告人李某某在侦查机关的供述;被害人员某某的陈述;公安机关破案报告、抓获经过、羁押证明;被害人银行存折取款明细单、收条、谅解书;被害人辨认李某某笔录;银行监控录像;被告人李某某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事实足以认定。

辩护人当庭提交了城固县博望镇强家坎村村民委员会有关李某某日常表现良好的证明。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钱财21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某诈骗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已经退还犯罪所得,取得被害人谅解,量刑时可酌予从宽处罚。辩护人所提有关李某某如实供述,退赃并取得谅解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综合本案事实、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李某某的刑期自2014年6月25日起至2014年12月24日止)。

(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  判  员  刘  伟

                                                 二〇一四年九月九日

                                                 书  记  员  方  馨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