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刑事裁定书 |
(2014)新中刑三终字第46号 |
原公诉机关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旺华,男,1970年9月7日出生于河南省南阳市,汉族,中专文化,农民,捕前住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因犯盗窃罪,1996年3月20日被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2003年4月1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合同诈骗罪,2013年7月18日被原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0日被原阳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原阳县看守所。 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审理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陈旺华犯合同诈骗罪一案,于二O一四年七月二十日作出(2014)原刑初字第83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陈旺华不服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旺华表示认罪服判,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陈旺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后逃匿,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陈旺华在二审期间申请撤回上诉,表示对一审认定的事实及定罪量刑无异议。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陈旺华撤回上诉。 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2014)原刑初字第83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马 宁 代理审判员 杨 府 代理审判员 汪 剑
二○一四年九月二日
书 记 员 赵家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