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4)登民一初字第375号 |
原告柴跃攀,男,1978年3月5日生,汉族。 被告陈旭锋,男,1988年3月10日生,汉族。 原告柴跃攀诉被告陈旭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柴跃攀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杨菊凤 代理审判员 段虹钊 人民陪审员 梁西锋
二○一四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刘彩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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