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3)登民一初字第2027号 |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登封支行。 负责人高梦雷,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张继友,该公司职工。 被告刘峰嘉,男,1970年01月15日生,汉族。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登封支行诉被告刘峰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登封支行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827元,减半收取413.5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李海霞 人民陪审员 邓小红 人民陪审员 梁西锋 二○一四年三月三日 书 记 员 冯淑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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