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3)登民一初字第320号 |
原告安某某,女,1965年5月8日生,汉族。 被告毛某某,男,1969年4月15日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某某诉被告毛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安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李海霞 助理审判员 段虹钊 人民陪审员 梁西峰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刘彩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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