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3)登民一初字第1825号 |
原告赵某某,男,1970年12月13日生,汉族。 被告张某某,女,1965年11月14日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赵某某承担。
审 判 长 李海霞 人民陪审员 高徐宾 人民陪审员 余江阳
二○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冯淑霞 |
下一篇:没有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