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3)登民一初字第2296号 |
原告张某某,女,1955年9月3日生,汉族。 被告宋某某,男,1955年7月29日生,汉族。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诉讼费由原告张某某承担。
审 判 长 杨菊凤 人民陪审员 邓小红 人民陪审员 梁西锋
二○一四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冯淑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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