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4)巩民初字第3042号 |
原告曹瑞雅,女,汉族,1987年6月9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吴月有,巩义市紫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张瑞,女,汉族,1986年8月1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倩,河南魁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曹瑞雅诉被告张瑞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曹瑞雅于2014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曹瑞雅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曹瑞雅负担。
审 判 员 赵明亮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康亚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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