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4)巩民初字第768号 |
原告王松峰,男,1974年9月10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马玉西,男,1945年2月5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徐星文,巩义市新中第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郑州仲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巩义市人民路附38号。 法定代表人:崔进德,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韩有芳,河南魁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松峰诉被告郑州仲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王松峰于2014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松峰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松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王松峰负担。
审 判 长 张朝辉 审 判 员 张军辉 人民陪审员 王书升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龚倩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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