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渑池县人民法院 |
| 民事判决书 |
| (2014)渑民初字第1240号 |
原告姚爱涛,男,1976年4月20日生,汉族。 被告黄寓轩,男,1982年1月5日生,汉族。 原告姚爱涛与被告黄寓轩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对该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姚爱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寓轩缺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去年来,被告委托原告制作钛镁合金门窗,欠余款10282元。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但被告拒不还款。被告的欠款事实确凿清楚,证据充分,现诉求被告归还欠款10282元及利息。 被告没有向本院提交答辩意见。 经开庭审理,本院可以确认以下案件事实:2014年,被告黄寓轩在原告姚爱涛处定作钛镁合金门窗,由原告包工包料。原告完成定作任务后,被告应支付原告货款13362元。2014年8月8日,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写明欠姚爱涛钛镁合金13362元,已付3100元,还欠10282元。因被告未再付款,原告诉至本院。 另查明,被告所欠原告货款应为10262元,欠条上所写“还欠10282元”为计算错误。 本院认为: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原告姚爱涛根据被告黄寓轩的要求,为被告制作钛镁合金门窗,双方形成了定作合同关系。现被告拖欠原告货款10262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告诉求被告支付,依法应予支持。因欠条中没有对利息进行约定,故原告诉求被告支付利息,本院不予支持。被告黄寓轩经传票传唤,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可以缺席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黄寓轩支付原告姚爱涛货款10262元,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执行完毕。 案件受理费57元,减半收取28.5元,由被告黄寓轩承担。 若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不上诉,则本判决生效,双方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否则,本院将依据当事人申请或审判庭的移送予以强制执行。当事人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在法定期限二年内申请执行,逾期不申请,则视为放弃权利。
代理审判员 张苏波
二O一四年十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崔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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