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4)新中民管终字第176号 |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六昌,住封丘县,现住址新乡市卫滨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永利,住焦作市解放区。 上诉人张六昌因与被上诉人朱永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封丘县人民法院(2014)封民初字第0138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本案系发回重审案件,仍然适用一审程序,上诉人仍有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权利,而且上诉人是在收到一审法院传票后的十五日内提出管辖权异议,并未超出法定期限。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案件移送新乡市卫滨区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封丘县人民法院曾于2013年9月27日作出(2010)封民初字第873号民事判决,张六昌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5月6日作出(2014)新中民一终字第13号民事裁定,将本案发回封丘县人民法院重审。张六昌在原审期间并未提出管辖权异议,且出庭应诉答辩,据此,张六昌实际已接受封丘县人民法院的管辖。案件发回重审后,基于管辖恒定原则和减少当事人讼累,对张六昌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应不再予以审查。且,本院(2014)新中民一终字第13号民事裁定已明确本案由封丘县人民法院重审,案件管辖权问题已经解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张六昌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安利军 审 判 员 周玉崴 审 判 员 李中孝
二〇一四年九月四日
书 记 员 李瑞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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