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3)登民一初字第2685号 |
原告登封市嵩山少林寺武僧团培训基地。 法定代表人释延鲁,任该校校长。 委托代理人韩云志,河南金学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超尘,河南金学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登封市少林街道办事处王庄村。 法定代表人蒲中岳,任该村村长。 被告郜素敏,男,1975年10月8日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登封市嵩山少林寺武僧团培训基地诉被告登封市少林街道办事处王庄村、郜素敏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登封市嵩山少林寺武僧团培训基地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500元,减半收取2750元,由原告登封市嵩山少林寺武僧团培训基地承担。
审 判 长 李海霞 人民陪审员 王东阳 人民陪审员 高徐宾
二○一四年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冯淑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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