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2)登民一初字第2310号 |
原告牛红军,男,1976年7月17日生,汉族。 被告登封市中岳办事处东十里铺村五组。 组长宋黎民,任该组组长。 第三人宋志安,男,成年,汉族。 原告牛红军诉被告登封市中岳办事处东十里铺村五组、第三人宋志安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牛红军于2014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牛红军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牛红军承担。
审 判 长 李海霞 人民陪审员 王东阳 人民陪审员 余江阳
二○一四年六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冯淑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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