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3)登民一初字第1768号 |
原告刘庆记,男,1960年7月25日生,汉族,系受害人刘瑞龙之父。 委托代理人李彦章,登封市法律援助中心援助律师。 原告王大芳,女,1963年7月23日生,汉族,系受害人刘瑞龙之母。 委托代理人李彦章,登封市法律援助中心援助律师。 被告郑州天人文化旅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保中,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书田,河南世纪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林涵,郑州天人文化旅游有限责任公司职员。 被告登封市电业局。 法定代表人杜冠军,任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陈振永,该局法律顾问。 第三人崔金木,男,1968年5月5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唐丙坤,河南国计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庆记、王大芳被告郑州天人文化旅游有限公司、登封市电业局及第三人崔金木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庆记、王大芳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000元,减半收取1000元,由原告刘庆记、王大芳承担。
审 判 长 李海霞 人民陪审员 韩彦周 人民陪审员 付自强
二○一四年五月七日
书 记 员 冯淑霞 |
上一篇:上诉人河南省正和物流有限公司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下一篇:没有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