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3)登民一初字第1093号 |
原告范存洋,男,1988年9月19日生,汉族。 被告车振国,男,成年,汉族,住登封市少林办事处少林小区。 被告杨现国,男,成年,汉族,住登封市少林办事处少林小区。 原告范存洋诉被告车振国、杨现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范存洋于2014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范存洋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925元,减半收取462.5元,由原告范存洋负担。
审 判 长 李海霞 人民陪审员 高徐宾 人民陪审员 吴书朋 二○一四年三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冯淑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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