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2)登民一初字第1574-1号 |
原告冯长有,男,1969年10月21日生,汉族。 被告崔红武,男,1977年8月17日生,汉族。 原告冯长有诉被告崔红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冯长有于2014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冯长有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50,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冯长有负担。
审 判 长 杨菊凤 助理审判员 段虹钊 人民陪审员 梁西峰
二〇一四年三月三日
书 记 员 刘彩霞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