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4)新中民五终字第270号 |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董安全,男。 委托代理人董伟,男。 委托代理人朱广宇,河南顺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蔡俊武,男。 委托代理人任广宇,河南日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惠文忠,男。 委托代理人耿岭喜,河南日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董安全因与上诉人蔡俊武、惠文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均不服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2012)原民初字第2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2012)原民初字第28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重审。 董安全、蔡俊武、惠文忠分别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3540元、2300元,于本裁定送达后三日内予以退还。
审 判 长 赵 霞 审 判 员 陈兴祥 代理审判员 赵 斌
二○一四年九月三十日
代理书记员 刘 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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