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4)新民初字第2090号 | 
| 原告杨建杰,男,1963年3月17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徐全玲,河南鑫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侯奇,男,1976年7月12日出生。 被告河南省华美龙路桥房建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金安,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建杰诉被告侯奇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建杰分别于2014年7月14日和2014年10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河南省华美龙路桥房建工程有限公司和被告侯奇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原告杨建杰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自愿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建杰撤诉。 案件受理费172元,减半收取86元,由原告杨建杰负担。 
 审 判 长 石青峰 人民陪审员 耿建坤 人民陪审员 吴晓铭 
 二○一四年十月七日 
 书 记 员 楚 霞 | 
上一篇:宋某甲、蒋某某、张某甲、宋某乙、郭某某、高某某、王某某非法拘禁一审刑事判决书
下一篇:没有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