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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金凤、王娴、王界与王宝贵继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29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上民初字第650号 原告胡金凤,女,1957年3月5日生,汉族。 原告王娴,女,1982年11月7日生,汉族。 原告王界,男,1989年10月23日生,汉族。 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杨金洲,河南德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宝
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上民初字第650号

原告胡金凤,女,1957年3月5日生,汉族。

原告王娴,女,1982年11月7日生,汉族。

原告王界,男,1989年10月23日生,汉族。

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杨金洲,河南德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宝贵,男,1934年9月15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海霞,郑州市上街区工业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金凤、王娴、王界诉被告王宝贵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胡金凤、王娴、王界于2014年10月15日以原、被告已协商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胡金凤、王娴、王界以原、被告已协商和解为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胡金凤、王娴、王界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胡金凤、王娴、王界负担。

                         审  判  员   韦  鹏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   李沛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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