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4)上民初字第650号 |
原告胡金凤,女,1957年3月5日生,汉族。 原告王娴,女,1982年11月7日生,汉族。 原告王界,男,1989年10月23日生,汉族。 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杨金洲,河南德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宝贵,男,1934年9月15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海霞,郑州市上街区工业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金凤、王娴、王界诉被告王宝贵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胡金凤、王娴、王界于2014年10月15日以原、被告已协商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胡金凤、王娴、王界以原、被告已协商和解为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胡金凤、王娴、王界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胡金凤、王娴、王界负担。
审 判 员 韦 鹏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 李沛哲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