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 |
民事判决书 |
(2014)滑城民初字第306号 |
原告安阳市希旺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怀生 职务:经理 住所地:安阳市殷都区邺城大道西段路北。 被告刘国华,男,1979年4月15日生。 原告安阳市希旺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刘国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提供被告的地址不明确,法院无法找到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安阳市希旺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退还原告安阳市希旺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陈 召
二0一四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 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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