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民事裁定书 |
(2014)郑民三终字第1292号 |
上诉人(原审被告)吕晓灵,女, 1974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申新民,男, 1968年7月15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胡方瑞,河南点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英杰,河南点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孙荣德,男,1968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吕晓灵因与被上诉人申新民及原审被告孙荣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4)二七民二初字第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在审理期间,上诉人吕晓灵向本院提交申请,请求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吕晓灵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吕晓灵撤回上诉,双方按原审判决内容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1470元,减半收取735元,由吕晓灵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曾小潭 审 判 员 马 莉 代理审判员 刘平安
二O一四年十月八日
书 记 员 黄会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