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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治全犯拐卖妇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29
摘要: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4)上刑初字第117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左治全,男,1966年6月27日出生于河南省上蔡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因涉嫌犯拐卖妇女罪于2013年7月30日被上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上蔡县人民检察院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4)上刑初字第117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左治全,男,1966年6月27日出生于河南省上蔡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因涉嫌犯拐卖妇女罪于2013年7月30日被上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9月5日被上蔡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上蔡县看守所。

辩护人李杰,河南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蔡县人民检察院以上检刑诉(2013)6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左治全犯拐卖妇女罪,于2014年3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宏伟、张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左治全及其辩护人李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2012年7、8月份,贾氏萍(另案处理)利用其越南人身份,以带黄某某到中国旅游为名,将黄某某骗至上蔡县邵店乡自己与左治全共同居住的家中,后贾氏萍、左治全以介绍婚姻为名,将黄某某以50000元的价格卖给汝南县金铺镇李庄村村民李某全为妻。

(二)、2012年秋,贾氏萍利用其越南人的身份,以介绍婚姻为名,把潘某某带至中国左治全家,被告人左治全以54000元的价格卖给上蔡县邵店乡邵店村委大马村的许某贵的儿子为妻。

(三)、2013年5月14日,被告人左治全伙同他人以介绍婚姻为名,通过吴某某介绍,将越南籍妇女陶某某以54000元的价格卖给西华县逍遥镇沙沟村村民赵某宝为妻。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左治全以出卖为目的,伙同他人,贩卖妇女三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应以拐卖妇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左治全对公诉机关指控他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但辩称,他只是起介绍作用,要求对其从轻处罚;其辩护人李杰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左治全的行为属于通过介绍婚姻收取一定的酬金,其行为并没有违背和欺骗本案中三被害人的意志,只是作为婚姻介绍人牵线搭桥,其主观目的是获取财物作为酬谢而并非出卖妇女获得报酬,因此其行为不构成拐卖妇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左治全犯拐卖妇女罪不能成立。

经审理查明:

(一)、2012年7、8月份,贾氏萍(另案处理)利用其越南人身份,以带黄某某到中国旅游为名,将黄某某骗至上蔡县邵店乡自己与左治全共同居住的家中,后贾氏萍、左治全以介绍婚姻为名,将黄某某以50000元的价格卖给汝南县金铺镇李庄村村民李某全为妻。

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提供有以下证据:

1、被告人左治全供述,其妻子阿萍是越南人。2012年大约7、8月份,其妻子阿萍从越南带回来一个女的,那个女的在他家住有10来天。一天上午,汝南县张楼乡的小五骑着电动车带着其妻子到他家,小五的妻子也是越南的,与阿萍认识。小五夫妻见到那个女的后问有头没有,他说没有。小五的妻子就给阿萍说把那个女的给李某全介绍介绍,看李某全买不买。过有几天,小五夫妻带着李某全到他家,李某全看了那个越南女的后,问他得多少钱,他给李某全说最低得62000元,后他带着那个女的到李某全家看看,在李某全家他给李某全说:“你们要是中意的话就把钱送来,把人带走就行了。”他们从李某全家回来后,李某全给他打电话说最多出50000元,他把李某全的话给阿萍说了,阿萍也同意了。后来李某全和其哥哥及小五夫妻四人一块到他家,李某全的哥哥把50000元钱给了他,李某全等人把那个越南女的带走了,把那个越南女的卖给李某全后没有几天,阿萍又回越南去了。阿萍临走时,从那50000元钱里面给他留了2000元钱,其余48000元她都带走了。同时供述,李某全给他那50000时,有他和阿萍、小五夫妻、李某全及李某全的哥哥在场。

2、被害人黄某某陈述,其系越南北江省陆岸县人,与贾氏萍系邻村,贾氏萍在中国都叫阿萍。2012年7、8月份,贾氏萍骗她到中国玩,到中国后有20来天,贾氏萍让她嫁到中国,她不愿意想回家,贾氏萍说回家没有钱,她与贾氏萍吵了一架,当时贾氏萍的丈夫说:“你想回家没有钱,人家买你的人已经把钱送过来了。”后来贾氏萍把她卖给了她现在的老公。她不愿意也没有办法,护照也过期了,也不知道回家的路,贾氏萍也不带她走,没有办法留在中国。同时陈述,刚开始的时候,她的护照和身份证被贾氏萍拿走了,她不敢报案。后来贾氏萍把她卖给现在的丈夫后,把护照和身份证都交给她现在的丈夫了,当时她不知道,她以为还在贾氏萍手里,所以也没有报案也没有求救,还是后来到派出所后她才知道护照和身份证在他现在的老公手里。

3、证人李某全的证言,证明2012年8月份他在天津打工时,她姐姐给他打电话说其亲戚刑某从越南买了一个妻子,说只要出钱就能买来妻子。于是他就从天津回到老家,到家后他见到邢某,邢某说他有个朋友是上蔡县邵店乡学田村的,手里有越南的妇女,后邢某及其越南的妻子就领着他到了上蔡县邵店乡学田村左治全家里,当时有一个越南妇女在左治全家里,他看后认为也中。左治全对他说最低得62000元,后经过讨价还价,最后谈成是他出50000元,左治全让他把那个越南妇女领走。2012年8月27日左右的一天下午,他把50000元钱送到左治全家里,后他就把那个越南女的领回家了。他从左治全家把越南女的黄某某领走那一天,左治全的越南妻子阿萍就把黄某某的身份证和护照给了他,后他把黄某某的身份证和护照给了其侄李某甲,想让李某甲帮忙找个翻译,由于李某甲一直没有找到翻译,所以他也一直没有把黄某某的身份证和护照要回来。直到公安机关讯问黄某某的身份证时,他才从李某甲那里把身份证和护照要回来让黄某某看一下,后他又交给李某甲保管了。

4、证人邢某的证言,证明其妻子叫阿勇是越南籍人。2012年8月份的一天,其妻子阿勇说到上蔡县邵店乡一个越南老乡家玩,并且把电话号码和地址给了他,他就带着妻子去了。到地方后他才知道是上蔡县邵店乡学田村左治全家里,左治全的妻子与阿勇是老乡。当时左治全的家里还有一个越南籍妇女。吃过中午饭后,阿勇与左治全的妻子说话,他与左治全说话。左治全对他说,你看你们汝南有没有要妻子的,把这个越南妇女卖了,他说他回去问问。他回到家后他就想着他叔伯嫂子李某乙的弟弟李某全四十多岁了,还没有结婚,他就给李某乙说了,问她买不买,李某乙说给李某全打了电话再说。过有几天,李某全给他打电话,让他一块去看看人。后他和阿勇就带着李某全一块去了左治全家,到了以后李某全看看那个越南女的也相中了,就和左治全商量价格,左治全说最低也得62000元,李某全说没有那么多钱。后二人协商价格是50000元,左治全说一手交钱一手交人,谈成之后我们就走了。过有几天的一天下午,李某全给他打电话说钱准备好了,让他一块到左治全家里带人,后他和阿勇一起带着李某全到了左治全家里。李某全把50000元钱交给左治全后,就把人领走了。

5、证人李某乙的证言,证明2012年8月份的一天,她在其家门外边玩时,碰到了邢某和其越南籍妻子。邢某知道她有个弟弟李某全没有结婚。邢某对他说,有一个越南籍妇女在她们这里,如果李某全要妻子,只要拿钱就能买着,她想她娘家条件差,李某全娶不来妻子,她看邢某买了一个越南籍的妻子,她就想着让刑某帮助买一个,于是她就给李某全打电话,让他找邢某,后来她听说李某全出50000元钱通过邢某买了一个越南籍的妻子。

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证据来源清楚,收集程序合法,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二)、2012年秋,贾氏萍利用其越南人的身份,以介绍婚姻为名,把潘某某带至中国左治全家,被告人左治全以54000元的价格卖给上蔡县邵店乡邵店村委大马村的许某贵的儿子为妻。

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提供有以下证据:

1、被告人左治全供述,2012年收秋时,他村的李某丙给他说让给他外甥小涛弄个妻子,他说中。后来阿萍从越南给他打电话问他有头没有,他说:“带回来吧,有头。”后来阿萍就从越南带回来一个二十四五岁的越南女的。那个越南女的被带到他家后,他就去找李某丙,当时没有见到李某丙,见到李某丙的妈了。他给李某丙的妈说人已经从越南带回来了,看中不中。当天晚上,小涛和其父亲许某贵、母亲李某艳到了他们家,看了那个越南女的后第二天,李某丙的妈问他得多少钱,他当时给李某丙的妈说得64000元,经过讨价还价,最后他给许某贵说最低得54000元。价格商定之后第二天,许某贵及其妻子李某艳到他家给了他40000元,钱是许某贵交给他的,后他就让许某贵把那个越南女的带走了。又过了一天,许某贵又到他家给他送去14000元钱,54000元钱他都交给阿萍了。后来阿萍又从越南带人时,从许某贵给的54000元钱里给了他4000元让他花,其余50000元钱阿萍带走了。

2、被害人潘某某陈述,其系越南安江省话山县人。2013年8月份她邻村的一个叫阿香的女的给她说到中国找丈夫,过的更好,并且可以得到6000元人民币。后阿香把她带到越南西贡交给一个叫阿可的男的,阿可又把她带到中越边境芒街口岸把她交给了一个叫阿萍的女的。阿萍把她带到中国,她在阿萍家里住了有半个多月后,阿萍把她卖了。把她卖给现在的丈夫之前说在中国不生了小孩不能回越南。刚开始不知道卖多少钱,后来听其丈夫说给阿萍50000元钱,还有10000元钱没有给。同时陈述,阿萍系越南人,3年前嫁到了中国。

3、证人许某贵的证言,证明2012年8月份的一天,他和妻子李某艳一块到邵店乡西岗村学田庄走亲戚,遇见左治全。左治全知道他儿子许某涛是精神病一直没有结婚。左治全给他说让他拿钱,左治全能给他买个媳妇,还要了他的电话号码。他当时没有在意,想着有啥本事能买个媳妇。后左治全就一直给他打电话,说人就在其家里住好长时间了,让他赶紧拿钱过来把人领走。因为左治全一直给他打电话,他想着他儿子也没有妻子,就动了心,就去了左治全家里,和左治全商量得拿多少钱能买到媳妇。到左治全家里后,左治全说最低也得给他拿64000元。又过有一段时间,左治全一直给他打电话,让他赶紧拿钱把人领走。2012年农历8月29日晚上,他和李某艳一块拿40000元钱到了左治全家,他们就把人领走了。过有两天,他又给左治全送去不是14000元钱就是16000元,钱都交给左治全了。同时证实,商量买媳妇时,在场的有他和李某艳、左治全、左治全的妻子。

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证据来源清楚,收集程序合法,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三)、2013年5月14日,被告人左治全伙同他人以介绍婚姻为名,通过吴某某介绍,将越南籍妇女陶某某以54000元的价格卖给西华县逍遥镇沙沟村村民赵某宝为妻。

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有以下证据:

1、被告人左治全供述,2013年麦收前,他去邵店乡赶集时,遇见了卖胡辣汤的吴某某给他说让他给其外甥弄个妻子,他当时答应下来。他回到家后就给阿萍说:“集上有个卖胡辣汤的人,家是周口的,让咱给其外甥弄个妻子,你看啥时间去给他带回来一个。”阿萍说她手底下没有,看看王桥那边有没有。大约过有两三天,阿萍给他说王桥那边有,让他问问卖胡辣汤的人要不要,王桥那边的人说如果谈成了,给他拿2000元钱。后他就与吴某某联系,吴某某说先看看人再说,第二天王桥那边那个妇女就骑着电动车带着那个越南女的来到邵店街,后他和阿萍就带着他们去了吴某某的胡辣汤店里,吴某某等人见到越南那个女的后,表示满意。吴某某他们就问价钱,经讨价还价把那个越南女的领走需要60000元。第二天上午,他们就带着那个越南那个女的,与吴某某等人一块去了西华吴某某的外甥家,当天把越南的那个女的留在了吴某某的外甥家。后来吴某某在胡辣汤店里分两次给了他59000元。后来他把那59000元给了王桥那个妇女。同时供述,他把越南那个女的卖给许某贵的儿子后,他看一个人就能卖几万元钱,他就给阿萍说从越南带女的回来卖给人家做老婆的想法,当时想着挣点钱盖房子。

2、被害人陶某某陈述,其系越南西宁省章盘县人。2013年5月2日她被阿梅带到中国,说给他介绍一个有钱的老公。2013年5月13日贾氏萍把她和阿梅带到了驻马店贾氏萍的家里,家里还有贾氏萍的老公。2013年5月14日贾氏萍和其老公把她卖到了西华县逍遥镇沙沟村,她老公叫赵某宝。当时贾氏萍卖她的时候她不知道,贾氏萍给她说给她介绍一个很富的老公,她以为过去看看条件如何,到地方后就不让走了。她被卖多少钱她也不知道,她没有得到钱。后来她趁家里没有人时,跑出来,找到了公安局报了警。

3、证人赵某恩的证言,证明其儿子赵某宝经检查医生说患有精神抑郁症,一直没有结婚。2013年4月底的一天,他和其妹夫吴某某见面后,让吴某某帮助赵某宝找个媳妇。他妹夫吴某某说上蔡县邵店乡那一片有好多买回来的媳妇,都是别人从越南、缅甸领回来的。过有几天他就坐车去了上蔡县邵店乡找到吴某某,后他和吴某某一起去了左治全家,当时他在门外等着,吴某某过去的,吴某某出来后说左治全不在家。2013年5月13日他妹夫吴某某给他打电话说左治全找好了,让他们过去看看。第二天他和妻子、儿子一起找到吴某某,吴某某带着他们去了一个村,那个村距离邵店有二十里左右,他不知道叫什么名字,后去了一户人家,当时左治全带着那个女的在那等他们,他们看到那个女的后都相中了,后他们就把那个女的领走了。他们走到上蔡县邵店乡租了一辆面包车回逍遥镇沙沟村他们家了。2013年5月15日左治全去上蔡县邵店乡找吴某某要钱,吴某某去银行取了60000元给了左治全,2013年5月16日他通过逍遥镇邮政银行把钱打给了吴某某,银行卡上就剩下57000元,都打了过去,当时还欠吴某某3000元。2013年7月10日那个女的从西华县城关现代城小区他姨家走了。

4、证人吴某某的证言,证明他姐夫哥赵某恩托他给赵某宝介绍对象,因为赵某宝的大脑有问题。他听说上蔡县的左治全从外边弄回来的有妇女,他就把上蔡县的左治全介绍给他姐夫哥赵某恩认识。2013年收麦前的一天上午,具体日期他记不清了。左治全给赵某恩打电话,让赵某恩去看媳妇,后他和赵某恩一块去左治全家里看那个妇女,左治全说要是相中了,出60000元钱把那个妇女领走。赵某恩一看那个妇女说:“中。”当天他们就把那个越南籍的妇女领走了。后来他在他卖胡辣汤店里分两次把59000元交给了左治全。他给左治全的钱是赵某恩从邮政储蓄银行汇到他卡上的。

5、证人李某霞的证言,证明其系西华县逍遥镇武寨村人,丈夫叫吴某某,她们夫妻在上蔡县邵店乡开了一家胡辣汤店。左治全经常到她们店里喝胡辣汤就认识了。她与赵某恩的妻子系亲姐妹。2013年5月份,赵某恩通过邮政储蓄给其丈夫吴某某汇了57000元让给其儿子赵某宝买媳妇,左治全嫌少,她们夫妻垫了2000元,等于其丈夫吴某某共给左治全59000元。

6、证人李某辉的证言,证明他在上蔡县邵店乡吴某某的胡辣汤店里帮忙。2013年5月份,在吴某某起开的胡辣汤店里,他看见吴某某给一个50岁左右的男子59000元钱,具体干什么他不清楚。

7、被告人左治全的辨认笔录,证明吴某某就是那个在上蔡县邵店乡邵店街卖胡辣汤的男子。

上述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证据来源清楚,收集程序合法,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所证内容客观真实,本院予以确认。

公诉机关另出示了以下证据:

1、上蔡县公安局邵店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该所民警在办理左治全拐卖妇女案件中,将被害人黄某某、潘某某带到洛阳外国语学院进行询问查证。

2、被害人黄某某、潘某某、陶某某的身份证及护照证明三被害人的均为越南籍人。

3、 上蔡县公安局邵店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信,证明被告人左治全出生于1966年6月27日。

以上1、2、3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证据来源清楚,收集程序合法,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所证内容客观真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左治全以出卖为目的,伙同他人贩卖妇女,其行为已构成拐卖妇女罪。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左治全犯拐卖妇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左治全直接参与贩卖妇女三人,应在十年以上量刑。被告人左治全的辩护人辩称,被告人左治全的行为属于通过介绍婚姻收取一定的酬金,并不是以出卖为目的,并没有违背和欺骗三被害人的意志,其行为不构成拐卖妇女罪。经查,被告人左治全供述、三被害人的陈述及证人证言,均能证明被告人左治全以出卖为目的。在贩卖三被害人过程中,三被害人并不知情。被告人左治全等人与买主经讨价还价协商好价格后,三被害人被当作商品一样被出卖,更谈不上自愿。故辩护人所辩称理由不足,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左治全在对三被害人贩卖过程中,系犯罪的主要实施者,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左治全辩称他在共同犯罪过程中,只起介绍作用,系从犯的理由不足,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左治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左治全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左治全犯拐卖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7月30日起至2024年1月29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黎爱香

                                             审  判  员   李海燕

                                             人民陪审员   武雪峰

                                             二○一四年五月九日

                                             书  记  员   熊翠丽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