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4)郑民四初字第177号 |
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商城支行。 负责人岳思正,行长。 委托代理人刘发强,职员。 被告河南达合鑫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守唐,总经理。 被告刘传良,男,汉族,1976年6月6日出生。 被告郑州华圣工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田杰华,总经理。 被告郑州市鸿创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曹腾达,总经理。 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商城支行诉被告河南达合鑫贸易有限公司、刘传良、郑州华圣工贸有限公司、郑州市鸿创贸易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商城支行于2014年6月5日以其他原因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商城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商城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8400元,保全费5000元,由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商城支行负担。 审 判 长 王 怡 审 判 员 闫 天 文 审 判 员 魏 飞
二○一四年六月六日
书 记 员 解 鹏 飞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