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判例

旗下栏目: 刑事判例案例 民事判例案例 行政判例案例 知识产权判决书 综合判例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

原告姚某某与被告潘某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29
摘要: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固民初字第1479号 原告姚某某,女,1979年1月9日出生,汉族,船民,住固始县。 委托代理人李守福,固始县司法局往流镇司法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潘某某,男,1980年3月23日出生,汉族,船民,住固始县。 委托代理
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固民初字第1479号

原告姚某某,女,1979年1月9日出生,汉族,船民,住固始县。

委托代理人李守福,固始县司法局往流镇司法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潘某某,男,1980年3月23日出生,汉族,船民,住固始县。

委托代理人丁中亚,河南振蓼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姚某某与被告潘某某因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涂振林独任审理。原告姚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守福、被告潘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丁中亚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姚某某诉称,我与被告婚后夫妻感情很好,只从今年春节后因家庭借钱购买船,两人意见不一致产生隔阂,致使分居生活,影响夫妻感情,故我请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潘某某辩称,我与原告系自愿登记结婚,且婚后夫妻感情很好,原告提出离婚是因为赌气,我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4年年底经人介绍相识并订婚,2005年10月17日双方自愿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很好,于2006年7月13日生育一男孩,取名潘某甲;2012年2月13日生育一女孩,取名潘某乙。今年春节以后,原、被告商定共同借钱购买一艘船,4月份在接船办产权证过程中,双方意见不一致,产生矛盾,原告接船后将船开走,被告在固始两人分居生活至今,原告起诉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另查明,原、被告婚前均无财产,婚后借钱购买一艘价值185万元的货船,无共同债权和存款。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身份证、结婚证复印件、庭审材料在卷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愿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很好,且生育两个孩子,仅因今年家庭共同借钱购船,夫妻之间意见不一致,产生矛盾,并未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起诉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2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姚某某与被告潘某某离婚。

收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同时预交二审受理费,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涂振林

                                             二0一四年九月三日

                                             书  记  员   吴未未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