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县人民法院 |
民事判决书 |
(2014)开民初字第868号 |
原告高亚然,女,汉族。 被告郭全成,男,汉族。 原告高亚然诉被告郭全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向被告直接送达了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向原、被告直接送达了告知权利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于2014年8月6日对此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原告高亚然、被告郭全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9年农历正月十九日举行结婚仪式同居生活,于2010年6月22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生育一子名叫郭某某,现年5岁半,次女郭某某,现年2岁。原、被告同居时感情尚可,领取结婚证以后,被告经常与社会上不三不四的人交往,整天吃喝玩乐,不务正业,不顾家庭及孩子。原告好言相劝,被告虽答应没有下次,但仍我行我素,对此原告已经绝望,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现要求离婚,婚生子女归原告抚养,不要求被告支付抚养费,原、被告婚前财产各归各有,婚后共同财产对等分割,诉讼费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被告不同意离婚,原告所说不是事实。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0年6月22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于2008年11月16日生育一子名叫郭某某,于2012年6月5日生育一女名叫郭某某,现两个孩子均随原告生活。原告不在被告家中生活已有三个月时间。 本院认为,原、被告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系合法夫妻。婚后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原告高亚然提出原、被告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要求离婚,证据不足,对其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驳回原告高亚然要求解除婚姻关系的诉讼请求。 二、驳回原告高亚然其它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高亚然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李 冰
二O一四年九月二日
书 记 员 赵 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