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县人民法院 |
民事判决书 |
(2013)开民初字第1432号 |
原告徐龙,男,生于1989年。 被告赵平平,女,生于1988年。 原告徐龙诉被告赵平平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平平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徐龙诉称,2012年元月份,徐龙与赵平平网上聊天相识,2012年4月6日登记结婚。由于婚前缺乏了解,赵平平脾气不好、好吃懒做,导致婚后感情不和,更有甚者还经常上网和异性聊天, 2013年5月14日赵平平在没有与徐龙及家人打招呼的情况下和一个异性朋友出走至今未回。赵平平的出走给徐龙精神上和名誉上造成了极大的损失伤害,现双方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为此诉至人民法院要求与被告赵平平离婚。 被告赵平平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告徐龙与被告赵平平网上聊天相识,于2012年4月6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13年5月14日被告赵平平离家出走至今未回。 本院认为,原告徐龙与被告赵平平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被告赵平平离家出走至今近一年时间,双方无和好继续共同生活的希望,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原告徐龙要求与被告赵平平离婚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解除原告徐龙与被告赵平平之间的婚姻关系。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徐龙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曹自强 审 判 员 董合义 陪 审 员 王建富
二○一四年四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李建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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