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3)郑知民初字第1086号 |
原告朱慧卿,男,1968年6月17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彭怀金,河南鼎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阳,河南鼎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延边教育出版社。 法定代表人韩明雄,社长。 被告耿淑丽,女,1972年9月27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慧卿诉被告延边教育出版社、耿淑丽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慧卿于2014年2月28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朱慧卿所提申请属于自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慧卿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朱慧卿负担。
审 判 长 赵 磊 审 判 员 龚 磊 代理审判员 祝正涵
二○一四年三月三日
书 记 员 陆冠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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