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
| 民事判决书 |
| (2014)文民二初字第225号 |
原告周某某,男,1963年5月25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志平,安阳市殷都区相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周某某,男,1953年7月21日出生。 被告周某某,男,1960年9月16日出生。 被告周某某,女,1942年12月8日出生。 被告周某某,女,1944年3月28日出生。 被告周某某,女,1958年5月1日出生。 被告周某某,女,1968年3月2日出生。 原告周某某诉被告周某某、被告周某某、被告周某某、被告周某某、被告周某某、被告周某某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7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志平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周某某、被告周某某、被告周某某、被告周某某、被告周某某、被告周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均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周某某诉称,原、被告兄弟姊妹七人,原、被告母亲于1979年因病去世。1998年因原告及其父亲均系铁路工人,原告以其父亲周玉龙名义购买益民路家属院9号院25号楼101室,面积是66.93平方米,并言明待周玉龙百年之后,该套房屋归原告所有。后原告与周玉龙一块居住至今。2011年11月8日周玉龙因病去世。后该房屋过户一事,六被告均放弃继承。但因原、被告住址相距较远,故至今未协助原告办理诉争房屋的过户手续。原告周某某要求确认位于安阳市文峰区安汤路的文峰区益民路9号院25号楼101室归原告所有,并由六被告协助原告办理诉争房屋的过户手续。 被告周某某未到庭,亦未答辩。 被告周某某未到庭,亦未答辩。 被告周某某未到庭,亦未答辩。 被告周某某未到庭,亦未答辩。 被告周某某未到庭,亦未答辩。 被告周某某未到庭,亦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周玉龙与李玉珍生前育有七个子女,分别为被告周某某、被告周某某、被告周某某、被告周某某、被告周某某、原告周某某、被告周某某。李玉珍于1979年5月10日去世,周玉龙于2011年11月8日去世。1998年12月24日,安阳市房地产管理局向周玉龙颁发了位于安阳市文峰区安汤路12幢3号北1(房产证号为:产交房改字第041737号)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诉讼中,原告提交了六份放弃继承书,落款的书写人分别为周某某、周某某、周某某、周某某、周某某、周某某,内容均为放弃继承周玉龙名下位于安阳市文峰区益民路9号院25号楼101室,并同意将该房归原告周某某所有。另查明,周玉龙对房产证号为:房交改字第041737号的房屋不具有全部产权。诉讼中,原告诉称房产证号为:房交改字第041737号的房屋即为其主张的位于安阳市文峰区益民路家属院9号院25号楼101室,并提交了安阳市文峰区西关街道办事处三角湖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 上述事实,原告周某某提交的证据为:房产证号为:产交房改字第041737号的房产证、安阳市文峰区西关街道办事处三角湖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周玉龙与李玉珍死亡证明及周玉龙的子女证明和房屋座落位置证明、落款的书写人分别为周某某、周某某、周某某、周某某、周某某、周某某的放弃继承书。六被告均未向本院提交证据。上述证据经当庭举证,结合当事人当庭陈述,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 本院认为,本案系法定继承纠纷,原告要求按法定继承确认父亲周玉龙名下位于安阳市文峰区安汤路的文峰区益民路9号院25号楼101室归原告所有,并由六被告协助原告办理诉争房屋的过户手续。本院认为,原告诉称诉争房产即为房产证号为:产交房改字第041737号的房屋,而该房屋被继承人周玉龙并不具有全部产权,故原告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周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473元,由原告周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 娟 审 判 员 韩 凤 明 审 判 员 郭 艳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姬 厚 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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