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卢氏县人民法院 |
| 民事判决书 |
| (2014)卢民二初字第181号 |
原告王林昌,男,1965年6月18日生。 委托代理人武世伟,河南宇萃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王丽娟,女,1969年1月30日生。 原告王林昌诉被告王丽娟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林昌及其委托代理人武世伟、被告王丽娟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林昌诉称:2014年2月6日,其与被告王丽娟签订赠与协议,约定被告将其位于卢氏县城关镇北关三街坊189号两层砖混结构房屋中自己所有的份额赠与原告。现原告起诉来院,要求确认该赠与协议合法有效。 被告王丽娟辩称:对原告所述无异议。 原告王林昌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1、2014年6月15日原告王林昌与被告王丽娟签订的赠与协议一份,以此证明被告将其所有份额的房屋赠与原告的情况。2、1991年9月24日卢氏县房地产管理所颁发的房权字第56号房屋所有权证一份,以此证明被告享有本案所涉房屋份额的事实。 被告王丽娟未向本院提交任何证据。 经庭审质证,被告王丽娟对原告王林昌提交的证据1、2均无异议。 对于原告王林昌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本院经审查后认为,该两份证据均形式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事实有关联,可以作为有效证据使用。 依据上述有效证据并结合原告庭审陈述,本院可以认定以下事实:原告王林昌与被告王丽娟系兄妹关系。1990年,原、被告父亲王兴辉在卢氏县北关三街坊189号(即卢氏县人民医院背后)盖有两层砖混结构房屋一座,该房屋坐北向南。1991年9月24日,卢氏县房地产管理所向王兴辉颁发房权字第56号房屋所有权证,并记载该房屋的所有权人为王兴辉,共有人为其妻子李会兰及两个女儿王丽红、王丽娟,房屋建筑面积为70.34平方米。后李会兰去世。2014年6月15日,王林昌与王丽娟签订赠与协议,约定王丽娟将其位于卢氏县北关三街坊189号两层砖混结构房屋中自己所有的份额赠与王林昌,双方并签字、捺指印。现双方为确认该赠与协议的效力,起诉来院。 本院认为,从原告向本院提交的房屋所有权证上可以看出,被告王丽娟确系该房屋的共有权人之一,现其将自己对该房屋所拥有的份额赠与原告王林昌,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故该赠与协议合法有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王林昌与被告王丽娟于2014年6月15日签订的赠与协议合法有效。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王丽娟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刘仕方 代理审判员 宋延松 人民陪审员 周丽娟
二○一四年九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管瑞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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