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确刑初字第000141号 |
公诉机关确山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闫××,男,1966年02月13日出生。因涉嫌过失致人重伤罪,于2014年3月11日被确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4月4号经确山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日被确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确山县看守所。 辩护人牛某某,河南精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确山县人民检察院以确检刑诉(2014)1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闫××犯过失致人重伤罪,于2014年6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认为符合法定开庭条件,决定开庭审判,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 7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确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闫××、辩护人牛现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确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3月10日上午9时20分许,被告人闫××驾驶一辆豫P37206黄色红岩前四后八自卸货车,由南向北途径确山县刘店镇独山村沟北组古马路独山南大桥施工工地东侧便道土桥,遭遇该组村民栗某某夫妻拦车收费,刘店派出所民警在劝阻二人时,栗某某继续到该车车头前方拦车,因闫××疏忽大意未发现拦车的栗某某,启动车辆向北行驶,致使栗某某右腿被该车右前第二排轮胎碾压受伤。经法医鉴定,栗某某的损伤为重伤。就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提交了证人唐某某、罗某某、朱某某、袁某某、宋某某、薛某某的证言、被害人栗某某的陈述、被告人闫××的供述、立案决定书、刑事拘留手续、鉴定意见、确山县远通汽修厂道路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户籍证明和到案经过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闫××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条之规定予以判处。 被告人闫××对确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 被告人闫××的辩护律师牛现旗辩称,对犯罪事实无异议,但被害人有明显过错,且被告人存在自首行为。 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10日上午9时20分许,被告人闫××驾驶一辆豫P37206黄色红岩前四后八自卸货车,由南向北途径确山县刘店镇独山村沟北组古马路独山南大桥施工工地东侧便道土桥,遭遇该组村民栗某某夫妻拦车收费,刘店派出所民警在劝阻二人时,栗某某继续到该车车头前方拦车,因闫××疏忽大意未发现拦车的栗某某,启动车辆向北行驶,致使栗某某右腿被该车右前第二排轮胎碾压受伤。经法医鉴定,栗某某的损伤为重伤。 另查明,2014年7月26日,被告人闫××家属与被害人栗某某家属达成赔偿协议,被告人闫××家属一次性付给被害人栗某某家属赔偿款26000元,被害人栗某某家属不再追究被告人闫××的刑事责任。同日,被害人栗某某家属栗爱峰出具了收到被告人闫××家属赔偿款26000元的收条,并出具了谅解书。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 1、证人唐某某证实:其当时在现场,被货车轧伤的栗某某是我丈夫。你们公安民警之前到医院找我调查情况,因为我丈夫的病情较重,所以我不能配合你们调查,今天我家的亲属到医院了,我可以配合你们调查了。但是我丈夫还在重症监护室里接受治疗,我丈夫栗某某不能配合你们调查。2014年3月10日上午9时许,我去刘店镇独山村沟北组古马路上给我丈夫栗某某送开水。我到现场后我丈夫栗某某正在路上拦车收费。当时派出所的民警也在现场,我给我丈夫栗某某送完水以后,派出所的民警正好走到我和我丈夫身边。派出所的民警以为我也是拦车收费的人,就上前拉着我往旁边走,我挣扎着拽着民警的衣服不让民警拉我走,我还对派出所的民警说:“你拉我干啥,我也不是收费的。”这边俺丈夫栗某某看见派出所的民警拉我了,栗某某就没有拦着货车了,而是走到我身边和拉我的民警理论。栗某某一离开货车前面,货车就发动车辆往前走。栗某某看见货车往前走了,他就赶快回头往货车前面拦。这边我继续和派出所的民警理论,我刚说了一句话就听见旁边有人喊轧着人了,轧着人了。我听见他们喊话后我就看俺丈夫栗某某在哪。我低头看见栗某某在货车右边前轮下面躺着,货车的右边前轮在栗某某的右腿上面轧着,当时那个货车的司机也下车了,派出所的民警让货车司机把车往后倒倒,那个司机听民警说完就返回车上把车向后倒了几米,随后我们就打120把俺丈夫栗某某送医院了。当时我丈夫栗某某的右腿被货车轧伤了。右腿上血肉模糊。轧伤俺丈夫栗某某的货车是一辆前四后八的黄色大货车,车上拉的都是石沫。当时路上正在修桥,所以桥上没不能走车,所以有人在桥的旁边临时修了一条土路,修土路的人把我们家种的树砍了,也没有人给我们赔钱,我丈夫栗某某就在路上拦车收费。我们不能让你们把货车拖走,从出事到现在对方都没有给我们付医药费,我们家里也没钱付医药费,他们不给我们付医药费我们不让拖车。 2、证人罗某某证实:案发时我在现场,当时我开着豫QB7598半挂货车在轧着人的那辆车后边跟着,距离那辆车有十来米远,我们两车之间没有其他车辆。当时我的车在大桥施工现场南头,准备进入大桥东侧的便道土桥往北去,我车辆前方十来米是一辆黄色前四后八货车,那辆车已经进入便道停在临时修建的便道土桥中间,车头朝北,被一个五、六十岁的老头和一个五、六十岁中年妇女拦下收费,司机在车上坐着,货车没有熄火,我的车停在后方等着。当时有一个派出所民警在那货车东侧路边跟一个的妇女说话,那个老头在那辆货车车头前方挡着那辆黄色货车不让通过,民警正在给他们两个做工作。然后过了两分钟,那辆黄色货车开始启动往北行驶,刚往北走了一、两米,这时我看到那黄色货车前方有几米处有一个穿灰色皮夹克的中年男子,他挥着手给那辆黄色货车的司机示意停车,我当时看那情况想着可能是那辆车碰着人了。然后那辆黄色货车当时就停下了,车上的司机也下来看是怎么回事。然后我也从车上下来去看看情况,我跑到那辆黄色货车东侧看到,之前拦车的老头躺在货车前排一、二桥右侧两轮之间车下,头朝西北脚朝东南,脸稍微朝南侧躺在地面上,他的右腿小腿在第二排右轮下轧着,已经轧烂流血了。然后那个司机看了情况,赶紧上车往后倒了一点,然后在场的人员把那个老头从车下拉出来,过了一会儿120救护车过来把人拉走了。 3、证人朱某某证实:当天上午8点多,我在派出所值班期间接到110指挥中心派警:刘店镇独山村沟北大桥处发生交通堵塞,司机说已经堵了一夜了,求助疏导交通。接警后,我和同事袁某某马上开着警车赶往现场,十五分钟左右到达独山村沟北大桥,我和袁某某到达后,袁某某当时开着警车被堵在大桥北侧远处,我下车步行到大桥北头疏导桥北路面上拥堵的车辆,当时因为独山村沟北大桥拆除后正在修建,施工人员在大桥东侧约10米处临时修建了一座长20多米、宽约10米土桥便道,供来往车辆临时通行,车辆行进缓慢造成堵车,我走到桥北头的时候发现有两辆货车因相向行驶时发生轻微碰撞,双方正在因赔偿争吵,我到现场给他们调解,责任方司机赔偿对放150元后离开,交通恢复正常,南北两向车辆开始正常通行。然后我看到有几个村民在东边那座临时便道土桥上收费影响车辆通行,而且也不安全,我就从正在修建的大桥上步行走到土桥南头,大桥南头有几个村民在向来往的车辆索要过路费,我制止他们的时候看到土桥中间路上有一中年男子和一中年妇女在拦着一辆黄色的前四后八货车要钱,我走过去先拉着那个中年妇女往路东边走,我对她说:“不能收了!别站这,不安全!走上桥头宽地方说!”她不愿意走,挣着我拉他的胳膊往地上坠,这时那个站在黄色货车车头前的中年男子跑到桥东边我跟前,喝斥我说:“你拉俺老婆子咋!?拉俺咋?”我对他说:“别站这路上,不安全,我让她去宽地方说。我又不是抓你们。”然后那个男的突然看见他之前拦下的那辆黄色货车正在往北行驶,他慌忙跑正北到车头前拦截那辆货车。然后货车向北走了三、四米就把那个男子撞倒轧在了车下。我当时站的位置距离那个男子被轧的地方只有两、三米远,我赶紧跑过去对着货车右侧车窗向他招手停车,喊着:“出事了!轧着人了!”在此同时,有一个男子站在土桥北头上坡处也在呼喊招手示意司机停车。司机可能意识到出事了,马上停了车从车上下来,我说:“你没看见轧着人了呀?”他说:“我看见他走了,你们三个都在路边站着,我才往前开的,没看见他过来。”当时那个中年男子躺在车下,右腿小腿处压在货车右侧前排第二个单方向轮下,我喊喊被轧的那个男子,他能回答,还有知觉。然后我让司机赶快往后退一点,好把人从车下拉出来。司机上车向后倒了一尺左右,才把那个男子的腿露出来,我看到那个男子的右腿小腿已经被轧扁了,血肉模糊的。然后我拨打了110和120,让救护车赶快来抢救被轧伤的男子。然后同事袁某某也从北边路上跑过来了,我让司机把车熄火,然后让袁某某带他到警车上。我们先等确山县人民医院的120救护车过来把被轧伤的男子拉走之后,通知所里其他同事过来增援,到现场维持秩序,然后把肇事司机闫××带到派出所的。该车是一辆黄色的红岩牌前四后八货车,车牌号:豫P37206,车上装的是石末;货车上只有一个人,就是司机名叫闫××,确山县盘龙镇车站街人。 4、证人袁某某证实:我们到达现场后,因为向南的车辆被堵的比较长,朱某某先下去步行到前方疏导交通的,我在后边开着车往南去,我被堵了十多分钟才开到独山桥头北边便道路口的,我到地方还没下车那场事故就已经发生了,事故经过我没有看清。我到现场的时候,有人已经把被轧伤的那名男子从车下拉出来了,人躺在便道土桥北头路东边地上,当时他的右侧小腿被车轮轧伤了,看上去伤势很重,经询问得知受伤男子叫栗某某是独山村沟北一组村民。当时民警朱某某已经在现场了,他在打电话联系120救护车。轧伤那名叫栗某某男子的是一辆黄色前四后八自卸货车,车牌号码为:豫P37206,司机叫闫××。当时那辆货车上就司机一个人,司机下车后我们怕群众殴打司机,先把司机闫××带到警车上,让他等候处理。然后等120救护车把伤者拉走,我们所的其他民警赶到保护好现场、维持好秩序之后,我把闫××带到刘店派出所去的。我听同事朱某某和在场司机说,栗某某是在那座便道土桥上拦车收费的,说是因为修路毁掉他家的树了,占用他们的生产路和土地了。 5、证人宋某某证实:当时我在独山南桥桥下面扎桥梁建设用的钢筋笼子,当天上午九点多,我听到桥上面有人喊:“轧着人了,轧着人了。”当时我扭头看了一下,看见一辆前四后八的黄色货车,货车上面拉着石沫,货车前侧右轮轧着一个男的。那个男的我不认识,但是我知道是附近村里的人,那个人当时在桥上面拦车收费。是一辆前四后八的黄色自卸式货车,货车上面装满了石沫,车牌号我没注意。我们来桥梁施工前这条土路都已经修建好了,我们来的时候这条土路上面已经有货车通行了。我不清楚这条土路是谁修建的,我听说好像是独山上面的矿山老板合伙修的,方便拉石子的车通行用的。我们来的时候没有群众收费,就是轧着人前两天才开始有群众收费的。 6、证人薛某某证实:案发时我在案发现场路东的诊所门前扫地,我正扫地时看见诊所南边也就是独山桥北头土路上停着一辆前四后八的黄色自卸货车,车上装的石沫。当时看见好多人在货车旁边蹲下朝车下看,当时我想着是不是货车坏路上了,紧跟着我就听到货车旁边有人喊:“轧着人了,轧着人了。”我跑到货车旁边时看见独山村的村民栗某某在前四后八黄色货车前轮下面躺着。当时我能看见栗某某的右腿已经断了,我喊了几声栗某某,但是栗某某没有吭声。因为在现场的人都不让我动栗某某,所以当时我就没有碰他。一直到120救护车来了以后医护人员才把栗某某抬上救护车。轧人的货车是一辆前四后八的自卸式货车,车是黄色的,车牌号我没注意,但是货车上面拉的全是石沫。土桥是2013年12月份,独山桥拆除后,独山、后山附近的矿山老板合伙修建的。 7、被害人栗某某陈述:2014年3月10日上午,我在确山县刘店镇独山村沟北组古马路路边被一辆黄色的前四后八自卸货车轧着腿了。轧伤腿后我被拉到确山县人民医院重症监护室治疗。几天前我从重症监护室转到普通病房,这期间我一直处于发烧昏迷的状态。 去年6月份我因为自身的疾病原因在确山住院治疗,去年年底我出院回家,我回家后发现我们沟北庄庄头的独山桥重新修建了。当时我想着我自己在家里也没啥事干就去修桥的工地上干点扎钢筋的小活。2014年03月10日当天我去桥上干活,修桥的人给我说当天工地没钢筋了,让我回家歇息一天。我想着回家也没事干,就和我妻子唐某某一起在桥旁边的土路上拦路收费。当时我们拦着一辆黄色的前四后八自卸货车收费,我们拦着那辆车收几块钱。但是那个货车司机没有给我钱,我们拦了没多大一会派出所的民警就来了。派出所的民警来了以后让我们拦路收费的人走,我当时拦着那辆黄色货车不让走。我站在货车前面拦车的时候发现派出所的民警在拉我妻子唐某某,我就从黄色货车前面往民警身边走,我走到派出所民警身边后我问民警因为什么要拉俺妻子,民警说我们拦路收费是不对的,随后我和派出所的民警吵了几句,我和派出所的民警正争吵的时候我听见货车发动了,我回头发现我拦的那辆黄色的前四后八自卸货车正在往前行驶,于是我连忙从民警身边往货车前面跑,当时我想把货车拦下来不让货车走。结果我跑到货车正前方时,行驶中的黄色货车车头撞着我的肩膀了,我被撞倒以后整个人都倒在货车的正前方,可是那辆黄色货车没有停下而是继续往前行驶。行驶的过程中货车的右前轮轧着我的左腿,货车的底盘从我的胸口轧过去。当时我抱着货车底盘的转轴了,货车轧到我以后往前走了几米就停下了,货车停下后我感觉我的左腿没有任何知觉。当时我看到人都在外面蹲着往里面看,还有个民警在问我话,我也忘记怎么回答他的了,在后来我就昏迷什么也不知道了。独山桥修建以后路走不通了,不知道谁在独山桥的旁边修了一条小土路,上山下山的货车都从小土路上过。当时那条土路没修建前,有我种的树,他们修土路的时候把我种的树砍了。砍了以后没有人出面给我说,也没有人给我赔钱,我就和我妻子唐某某拦着过往的车辆收费。我的左腿被轧的血肉模糊,我的胸口被货车底盘轧断了几根肋骨。 8、被告人闫××供述:今天上午九点二十左右,我驾驶豫P37206黄色红岩金刚前四后八自卸货车经过刘店独山村修桥工地东侧便道土桥时轧伤了一名中年男子,案发时刘店派出所民警在现场,当场把我带到警车上,然后受伤人员被救护车拉走之后,于今天上午十点左右,把我带到刘店派出所的。今天凌晨0点左右,我驾驶豫P37206黄色红岩金刚前四后八自卸货车,到刘店镇后山村公路西侧的“锦中泰石子厂”装了一车石末,准备往确山县三里河老臧庄土桥附近的砖厂运送,因为我从石子厂出来上古马路上一直堵车。到今天上午九点左右,我才开到刘店独山村沟北桥头,因为那座桥正在施工修建,大桥东侧垫出了一条约十米宽的土桥,连接南北公路,因此那路段的车辆移动非常缓慢。今天上午九点钟左右,我开始从大桥南头公路右拐向北进入那条土桥便道,当时因为刘店派出所的两名民警在桥北头已经疏通了交通,车辆在缓慢的向北移动。我进入土桥后,被站在土桥中间的一名中年男子和一名中年妇女拦下收费,正好民警从桥北边下来,过来制止他们,他们一过来桥南头那几个收费的人都散开跑了,只剩下那一男一女站在桥中间不愿走。然后我从驾驶室前挡风玻璃右侧看到,民警过去把那个中年女子拉到东侧路边,女子拉着民警的胳膊坠在地上不愿走,站在我车头前方约两米处拦车的中年男子看到那情况,从我车头前方右侧走到民警跟前理论,我在车上因引擎噪音大听不清他们说什么。然后我看那名中年男子和那女子都在跟民警理论,我就挂档启动向北行驶,走了大约3米看到我车头正前方远处有一男子在向我招手,示意我停车,我听不到他说话的声音,意识到可能出什么事了,我立即停车。然后我从左侧打开正驾驶门下来,从车头绕到路东边,看见之前拦我车的那名中年男子在我车辆右侧前两排车轮之间地上躺着,头朝东北,脚朝西南,当时民警对我说:“轧着人了!赶快往后倒一点!”我没顾上细看,赶紧上车往后倒退了一点。然后我熄火把车停下,下车后民警先把我带到警车上,让我等着处理,我看到受伤的那个男子被人从车下拉出来了,我也没敢到跟前看那个人伤的什么情况。然后,我拨打了120救护车,过了一会儿救护车过来把那个受伤男子拉走了。 我当时没有鸣笛,只从前挡风玻璃看了前方没有人,从右侧后视镜看了一下,没有看到那两名村民和民警,然后就缓慢向前行驶了。当时我挂的是1挡,车速大概有5公里每小时。我也不知道该车是否改装过,我只知道车厢加了高梆,该车没有故障,平时有小毛病就及时修好了。 9、户籍证明及到案经过证实了被告人闫××的身份及被公安机关抓获的情况。 10、立案决定书及刑事拘留手续证实了立案侦查并刑事拘留被告人闫××的情况。 11、确山县公安局确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确)公(刑)鉴(法医)字(2014)120号 证实被害人栗某某的损伤评定为重伤二级。 12、确山县远通汽修厂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证实豫P37206车辆灯光及制动部件齐全有效。 13、现场勘验检查记录证实案发现场的情况。 14、确山县盘龙镇生产街居委会证明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保险单证实被告人闫××家庭困难。 15、谅解书及收条各一份证实被告人闫××家属与被害人栗某某家属已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被害人栗某某家属对被告人闫××谅解并领取赔偿款的事实。 上述证据均经当庭举证、质证,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闫××由于疏忽大意致他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确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闫××的辩护人牛现旗辩称被害人栗某某存有过错,结合本案证人证言及被告人供述及被害人陈述本院予以支持。辩护人牛现旗辩称被告人闫××存在自首行为,因无证据证明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人闫××认罪态度较好且积极赔偿被害人所受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闫××犯过失致人重伤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现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3月11日起至2014年9月1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路 盛 平 审 判 员 高 飞 人民陪审员 方 炳 强
二○一四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林 琳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