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裁定书 |
(2014)商执字第6号 |
申请执行人山东金贵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金乡县。 法定代表人杨继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宏道,河南六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河南省张弓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宁陵县。 法定代表人王雪峰,总经理。 被执行人郑州金源大厦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 法定代表人孟国斌,总经理。 上列当事人因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1日作出(2013)商民一初字第187号民事判决书,河南省张弓酒业有限公司、郑州金源大厦有限公司未能按生效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履行。2013年12月21日,经山东金贵酒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贵酒业公司)申请,本院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查明,(2013)商民一初字第187号民事判决确定金贵酒业公司享有优先受偿权被执行人郑州金源大厦有限公司名下的坐落于郑州市二七区房产,已被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实施查封,申请执行人金贵酒业公司可向该院申请对上述房产优先受偿。2014年4月25日,申请执行人金贵酒业公司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河南省张弓酒业有限公司的执行,经审查,其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山东金贵酒业有限公司撤回对河南省张弓酒业有限公司的执行。 二、终结本院(2014)商执字第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郑州金源大厦有限公司名下的坐落于郑州市二七区房产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再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刘德慧 审 判 员 段 旭 审 判 员 夏子军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杨 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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