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裁定书 |
(2014)商执字第29-1号 |
申请执行人睢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彭中亚,该社理事长。 被执行人商丘市漓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蔡士荣,该公司经理。 上列当事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经审理,于2012年11月26日作出(2012)商民一初字第4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商丘市漓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睢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据申请执行人睢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申请依法续行查封了被执行人商丘市漓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房产。因申请执行人的住所地及查封被执行人的财产均在睢县,为减少当事人诉累,便于案件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2)商民一初字第48号民事判决书由睢县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刘德慧 审 判 员 夏子军 审 判 员 黄茂夫
二〇一四年八月四日
书 记 员 杨 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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