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4)新密民二初字第550号 |
原告新密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王斌祥,职务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建华,该社职工。 委托代理人马凯,河南心连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桑建勋,男,1962年4月6日出生,汉族。 被告李梅菊,女,1963年5月25日出生,汉族。 被告桑跃义,男,1966年2月20日出生,汉族。 被告李付展,女,1967年5月16日出生,汉族。 被告杜建军,男,1962年12月1日出生,汉族。 被告马花菊,女,1963年3月4日出生,汉族。 被告马伟敏,男,1968年2月21日出生,汉族。 被告高书俊,男,1966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 被告李改梅,女,1965年4月25日出生,汉族。 被告康松山,男,1965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新密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桑建勋、李梅菊、桑跃义、李付展、杜建军、马花菊、马伟敏、高书俊、李改梅、康松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新密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在限定的期间内,拒不交纳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陈喜玲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陈 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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