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4)许民终字第919号 |
上诉人(原审被告)员某某,男,于2014年6月3日死亡。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田某某,女。 委托代理人徐子玉,许昌市魏都区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员某某与被上诉人田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上诉人员某某于2014年6月3日2时,因交通事故抢救无效死于途中,因婚姻关系是一种人身关系,是以配偶双方自然生存为前提的,如果一方死亡,婚姻关系因失去存在的基础而自然终结。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诉讼。 审 判 长 朱雅乐 审 判 员 尤 薇 代理审判员 秦东亮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杨京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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