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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晓江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29
摘要:陕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4)陕刑初字第210号 公诉机关陕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白某某(曾用名白某某,别名白某某、白某某),男,1986年5月18日出生,住河南省陕县。2003年12月22日因犯盗窃罪、收购赃物罪被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
陕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4)陕刑初字第210号

公诉机关陕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白某某(曾用名白某某,别名白某某、白某某),男,1986年5月18日出生,住河南省陕县。2003年12月22日因犯盗窃罪、收购赃物罪被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2011年4月13日因犯妨害公务罪被陕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2012年4月16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2012年6月1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于2014年5月13日被陕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以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于2014年5月28日被陕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陕县看守所。

陕县人民检察院以三陕检公诉刑诉[2014]1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白某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14年8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陕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向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白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陕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5月12日23时30分许,被告人白某某酒后到村民孙某某家,后双方发生争执并厮打。张湾派出所民警赶到现场进行处置时,白某某不听劝阻,与民警纠缠约一个小时。在民警离开后,被告人白某某又追赶到派出所,继续与民警纠缠。期间,扬言派出所之前对其处理不公,死也要拉个垫背。13日凌晨2时许,其到派出所西边一居民家门口扛了一个煤气罐,打开阀门冲进派出所欲实施破坏,被派出所民警发现并及时控制。

公诉机关就上述事实提交如下证据:被告人白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户籍证明及前科证明、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等;证人白某、秦某、白某甲等人证言;勘验检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等。认为被告人白某某的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白某某对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不持异议,辩称自己酒后不理智做了违法的事,表示很后悔。

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12日23时30分许,被告人白某某酒后到村民孙某某家,因其爷爷与孙某甲家地埝问题双方发生争执并厮打。张湾派出所民警到现场进行处置时,白某某不听劝阻,与民警纠缠。在民警离开后,被告人白某某又追赶到派出所,继续与民警纠缠。期间,被告人白某某扬言派出所之前对其处理不公,遂到派出所西边一居民家门口扛了一个煤气罐,打开阀门冲进派出所欲实施破坏,被派出所民警发现并及时控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白某某的供述。证明:2014年5月12日晚上,我和白某、白甲、秦某、白某甲五个人一起喝酒。酒后我到孙某甲家说他损我爷地埝的事,后发生争执、厮扯。张湾派出所民警到现场后进行劝解,没有结果。我追着派出所民警追到派出所,继续与民警纠缠。并说他们以前对我的处理不公。之后,我趁派出所民警不注意,从派出所跑出来,跑到值班室隔墙约20米远的一家门口,被一个煤气罐绊倒了,我起来就顺手拿着煤气罐跑回派出所院,扭开阀门让煤气往外泄露。派出所民警从旁边跑过来手里拿个东西把我推倒后上前把阀门关住了。接着我就被民警扭住带上手铐。我很后悔,酒喝多了真误事,我不应该做这些事,希望能从宽处理。

2、证人白某证言。证明:2014年5月12日晚上,我和白三江、秦某、帅、白二波一起在白甲亮家喝酒。酒后白三江找到孙某甲,并和孙某甲吵闹,村干部白某乙就劝他们。民警到场进行劝解后,由于白三江喝得太多,张所长说有啥事等白天酒醒后再说,白三江不听,一直在闹,并不断打110报警。张所长劝他,他一会儿跪到地上,一会儿大声吆喝,就是不听。后来我们几个就让民警先回,民警刚走,白三江就追着民警跑到派出所。白三江到派出所后继续闹,又跪又喊的。过了一会儿他从派出所跑出来。所长让我们去找他,民警也开车去找他。我们出来后没看见他,在街上转了一圈,又回来的时候看见他在派出所院子里,还有一个煤气罐在院子中间,旁边还扔了一个钢叉。听说白三江从隔壁提着煤气罐到派出所院子里,放着煤气向值班室冲,被制服了。

3、证人秦某证言。证明:2014年5月12日晚上,白某某和我、白某等人一起喝酒。酒后白某某说这两年孙某甲种地把他爷种的地埝给损了不少,老两口生了不少气,得找孙某甲说事。到孙某甲家后他和孙某甲在理论,后来村干部白某乙去了,孙某甲拨打110报警。派出所民警赶到现场处理。白某某喝了不少酒,与民警纠缠。民警走后,白某某追到派出所,继续闹,非要讨说法。之后他从派出所跑出来,往派出所西边居民房去了。张所长让我们赶紧去找,没找到。我们又回到派出所院,看见值班室这一排平房的南边厨房门口附近的地上放了一个液化气瓶,跟前还有一个防爆叉,张所长他们把白某某按到地上拷了起来。听张所长说白某某从外面拎着这个液化气瓶到派出所院,打开液化气瓶,液化气喷着往值班室叫着要炸派出所,被扭住了。

4、证人白某甲证言。证明:2014年5月12日晚上七点多,白某、秦某、三江、白甲和我一起在白甲家喝酒。酒后,走到老村委门口,三江说他要去说两句话,三江喝得有点多,秦某、就跟着他下了车。过了一会不见他们回来,白某和我就跟着过去了。看见三江坐在路边,民警在问他情况。三江说他头被打了,要求派出所民警给个说法。因为他喝酒喝多了,民警让他先去看病,有什么事明天再说。三江不愿意,非要派出所立即解决,后来又跪在所长跟前,村干部安治和我们几个人就抱住他,让派出所民警先走。民警刚走,三江就挣脱我们跟着警车追了过去。在派出所院里白三江还在闹,说派出所上次处理他他觉得冤,他认了。这次这事必须给他处理。后来三江从派出所跑出来,我们去找没找到。我们返回到派出所时,听值班室的一个上岁数的人说三江背了一个煤气罐要炸派出所,被所长和民警铐了起来。派出所厨房门前放着一个煤气罐,地上还有一个前面半圆形的架子。

5、证人拓某某证言。证明:今天凌晨2点左右,我正在陕县张湾乡尤湾街上的装饰店里睡觉,听见门外有响声。我将店门打开一点小缝隙,看见有一个人将我装饰店门口放的煤气罐扛在肩上往离我家只有十来米的派出所跑。大约过了一两分钟,我看见派出所的警车回来了,就跟着民警到派出所。到那儿才知道是我村的白三江不知道因为啥事,扛着我家的煤气罐要炸派出所,被所长张某甲拿着防爆叉控制。

6、证人白某乙证言。证明:2014年5月12日 23时许,白三江给我打电话说他在孙某甲家和孙某甲说他们两家地埝的事。我到了以后,看见孙某甲和白三江在孙某甲家的院子里面说事。后来白三江和孙某甲扭打在一起。我将他们拉开,孙某甲报了警。民警问明情况说时间有点晚,让明天一起解决,白三江不听让张所长当时就解决。我劝白三江让民警先走,白三江看见民警走了,就去追。凌晨2时许,村支书张德军给我打电话让我到派出所,到派出所才知道白三江一直追到派出所缠了很长时间,后来不知道到什么地方扛了煤气罐到派出所,要炸派出所,被张所长拿防爆叉制服。

7、证人孙某甲证言。证明:2014年5月12日晚上23时多,三江和我村另外两个人一起进到我家里。三江问我和他爷爷地里的事情和我纠缠。和三江一起来的两个人说三江喝多了,他们把三江拉走,回头再说事情。走到门口,三江突然把我按倒在地,在我头上踢了三脚。村干部白某乙和那两个人把三江按住。我就跑到村口打110报警了。派出所民警来之后将三江劝走,说明天再处理这个事情,我就回家了。

8、证人胡某某证言。证明:2014年5月12日我在派出所隔壁的电焊店内睡觉。今天被民警叫过去才知道新桥的三江从我隔壁的海江装饰门口背了一个液化气罐,要在派出所院内搞破坏,被民警制止了。

9、证人胡某甲证言。证明:我在张湾街上开个加油站,就在派出所对面,平时觉得很安全。昨天听说有个人拿个煤气罐到派出所,说要炸派出所,太可怕了。我的加油站离派出所二十米远,就隔一条马路,要是煤气罐爆炸了,我这加油站也危险。

10、证人张某某证言。证明:我听说有个人拿了煤气罐到派出所闹事,要炸派出所。我们电管所就在派出所正对面,这要出事,影响太大了。

11、证人张某甲证言。证明:我是陕县公安局张湾派出所所长。2014年5月12日23时30分许接110指令称:张湾乡新桥村有人打架。接警后,我带着王某、令某某某赶往现场。经询问得知,白某某酒后到孙某甲家与孙发生争吵,后在孙家院外白某某朝孙头上蹬了几脚。白某某称孙某甲用砖头朝自己头部砸了几下,非缠着要民警处理孙某甲。孙某甲说自己不需要到医院检查就先回家了。白某某缠着民警要说法,经检查,未发现白有明显外伤,就让白某某有病去看病,不需要看病就回家,明天酒醒后再说事,白某某不听劝,非要让现场给他个说法。之后他跪在我们面前说派出所之前对他的处理不公平。村干部白某乙和村民白某、秦某、白某甲看到白某某喝多说不过话,就拦住他,让我们先回去。我们返回派出所后不久,白某某也跟着来到派出所。他在派出所院内闹了一个多小时,骂说社会太黑暗,临死也要拉几个垫背的。之后,白某某吆喝着就从派出所院内跑出。为防止意外发生,我们赶紧带上防爆叉、警棍等警械外出寻找他,同时也让白某、秦某、白某甲帮忙寻找。我们刚到派出所门外的209国道上,就发现他从派出所隔壁西边背着一个煤气罐冲进派出所院内,一路闻到有刺鼻的煤气味。我迅速用防爆叉把他推倒,王某和令某某某上前将他制服。我听见煤气罐冒气声,就赶紧上前把阀门关掉。经现场对白某某进行人身检查,在其裤兜内发现有打火机。

12、证人令某某某、王某证言内容与证人张某甲一致。

13、被告人白某某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证明:被告人白某某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2003年12月22日因犯盗窃罪、收购赃物罪被湖滨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2011年4月13日因犯妨害公务罪被陕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2012年4月16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湖滨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2012年6月19日刑满释放。

14、抓获经过。证明:被告人白某某在张湾派出所院里搞破坏被值班民警当场抓获。

15、三门峡民生液化气有限公司证明。证明:如果打开钢瓶阀门直接外排液化气时,遇到明火会立即燃烧形成火龙,当温度过高后会导致钢瓶爆炸。

16、陕县公安局情况说明。证明:派出所东西为居民区,对面为供电所和加油站,一旦发生爆炸,后果十分严重。

17、勘验、检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证明:勘验犯罪现场及当场扣押被告人随身物品香烟、打火机情况。

以上证据经当庭质证、认定,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某实施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白某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当庭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白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综合本案性质、事实、情节及被告人白某某的认罪、悔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白某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5月13日起,至2016年11月12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张  丽

                                             审  判  员   薛喜梅

                                             人民陪审员   乔润丽

                                             

                                             

                                             二O一四年九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冯惠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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