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4)新中民金终字第89号 |
上诉人(原审原告)季文秀,男,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史光明,男,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万枝,女,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宋新英,女,汉族, 上诉人季文秀因与被上诉人史光明、李万枝、宋新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2012)红民一初字第7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2012)红民一初字第79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800元,予以退还季文秀。
审 判 长 张妍丽 审 判 员 王大鹏 审 判 员 宋 筱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秦慧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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