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民事裁定书 |
(2013)洛民终字第1629-1号 |
本院对上诉人王智通、王金环、王智敏、王金凤与上诉人王文良继承纠纷一案,作出的(2013 )洛民终字第1629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遗漏,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 (2013 )洛民终字第1629号民事判决书第14页第五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前加“本判决确定的给付金钱的义务,王文良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审 判 长 苏 娜 审 判 员 吴 爱 霞 审 判 员 沈 可 可
二○一四年九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李 亚 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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