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4)济民一初字第1277号 |
原告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少新管理处高速公路济洛运管中心,住所地:济源市高速南站。 负责人刘广武,主任。 委托代理人孙志刚,河南涛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源市城市污水处理厂,住所地:济源市轵城镇赵礼庄东新济路南。 法定代理人王丽霞,厂长。 委托代理人王东、张联成,该单位工作人员。 原告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少新管理处高速公路济洛运管中心因与被告济源市城市污水处理厂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少新管理处高速公路济洛运管中心诉称,2013年11月,被告未经河南省交通厅高速公路管理局审批办理施工手续,擅自在其单位管辖的二广高速公路G55K1102+634m处桥下进行管道施工,违章使用高速公路用地,严重危及二广高速公路通行安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河南省高速公路条例》相关规定。其单位多次致函要求被告停止施工,被告不予配合并持续进行施工作业。被告的行为对该路段地(桥)基稳定构成严重威胁,为保证高速公路安全通行,请求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停止违法施工)、排除妨碍、消除危险,将土地恢复原状。 本院认为,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原告系河南省交通运输厅成立的河南省收费还贷高速公路管理中心所属单位河南省交通运输厅高速公路少林寺至新乡管理处管理的单位,河南省收费还贷高速公路管理中心系事业单位法人,河南省收费还贷高速公路管理中心授权原告对原告管辖路段内的路产维护全面负责管理、有权对外诉讼通过法律途径维权。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单位具有民事诉讼主体资格,故原告的起诉依法应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少新管理处高速公路济洛运管中心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依法予以免交。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六份,上诉于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邓素云 审 判 员 李晓霞 代理审判员 李晋豫 二〇一四年九月四日 书 记 员 常维帼
|
上一篇:霍永强盗窃一案刑事判决书
下一篇:没有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