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 |
民事判决书 |
(2014)新民特字第00005号 |
申请人卢某甲,男,2006年6月23日出生,汉族,学生。 法定代理人卢某乙(系卢某甲伯父,卢某甲的监护人),男,1965年6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杜杰,新野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 申请人卢某甲要求宣告潘某某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卢某甲诉称,我父亲卢某丙2011年7月23日因创伤性休克死亡,母亲潘某某于2011年8月外出,经家人多方查找,至今杳无音信。故请求法院宣告潘某某为失踪人。 经查,潘某某,女,1981年12月10日出生,籍贯为河南省新野县,系申请人卢某甲母亲。卢某甲生于2006年6月23日,其父亲卢某丙2011年7月23日因创伤性休克死亡,母亲潘某某于2011年8月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现卢某甲随其伯父卢某乙生活。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4年6月23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潘某某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潘某某仍然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潘某某下落不明已满两年,现申请人卢某甲申请宣告潘某某失踪,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潘某某为失踪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员 王坤亚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张林静 |
上一篇:原告济源市江河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王艳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下一篇: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