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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菊梅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29
摘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4)龙刑初字第18号 公诉机关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岳菊梅,女,1969年5月1日出生。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于2013年6月6日被安阳市公安局龙祥分局刑事拘留,2013年7月12日被安阳市公安局龙祥分局逮捕。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4)龙刑初字第18号

公诉机关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岳菊梅,女,1969年5月1日出生。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于2013年6月6日被安阳市公安局龙祥分局刑事拘留,2013年7月12日被安阳市公安局龙祥分局逮捕。现羁押于安阳市看守所。

辩护人陈晓攀,河南中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检察院以安龙检刑诉(2013)1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岳菊梅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4年3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岳菊梅及其辩护人陈晓攀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1、2010年10月至2011年11月份,被告人岳菊梅以高息为诱饵,在安钢一区等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为哈尔滨聚恒新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黑龙江科瑞新能源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非法融资,经河南同心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计:涉及80人次,涉及票面金额184万元,存款人实缴金额125.59万元,存款人缴款后得到返点1.08万元,存款人缴款后得到利息6.77万元,实缴金额扣除返点、利息后剩余金额为117.74万元。

2、2010年10月至2011年6月份,被告人岳菊梅以高息为诱饵,在安钢一区等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为海南恒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非法融资,经安阳相州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涉及117人次,集资合同金额533万元,储户在存款过程中扣除利息和返点后,储户实际净存款有369.03万元。核准登记储户无兑付情况,储户实际损失为369.03万元。

3、2011年1月至2011年7月份,被告人岳菊梅以高息为诱饵,在安钢一区等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为河南霖泰(汤阴海鑫)有限公司非法融资,经安阳方正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审计:涉及54人、66笔集资,票面金额219万元,已得(含登记利息)利息19.17万元,返点21.02万元,实交金额178.81万元。

4、2011年3月至2011年7月份,被告人岳菊梅以高息为诱饵,在安钢一区等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为辽宁山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沈阳科力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吉林德正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非法融资,经河南四方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审计:涉及202笔,报案人172名,涉案票面金额778万元,涉案群众实际交款金额557.87万元。

5、2011年3月至2011年9月份,被告人岳菊梅以高息为诱饵,在安钢一区等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为七台河市宏翔木业有限责任公司非法融资,经河南四方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审计:涉案票面金额2 142万元,涉及685人次(535人),票面利息335.34万元,票面返点277.87万元,实存金额1528.79万元,返还金额47.07万元,集资余额1 481.72万元。

6、2010年10月至2011年12月份,被告人岳菊梅以高息为诱饵,在安钢一区等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为阜阳市威龙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非法融资,经河南四方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审计:票面金额为174万元,23人,涉及35人次;实收金额为163.73万元,支付利息22.545万元,返还本金0.00元,返点13.97万元,损失金额为127.215万元。

7、2010年10月至2011年12月份,被告人岳菊梅以高息为诱饵,在安钢一区等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为徐州新沂市风景房地产公司非法融资,经河南四方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审计:共吸收公众存款419笔,涉及报案人336 名(扣除重复人数),涉案本金总额1 909.54万元,扣除已支付的利息191.664万元,已支付的返点206.646万元,涉案实际未支付金额1 511.05万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岳菊梅的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岳菊梅对起诉书指控事实不持异议,请求从轻处罚。

辩护人陈晓攀辩称:1、被告人岳菊梅起帮助作用,为从犯;2、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系初犯;3、被告人的所得和自己的钱也全部存入了涉案公司,其也是受害者之一;4、集资被害人也有一定过错。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

(一)、2010年10月至2011年11月份,被告人岳菊梅未经金融管理机构批准,以高息为诱饵,在安钢一区等地,为哈尔滨聚恒新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黑龙江科瑞新能源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向社会不特定对象非法融资,共介绍集资80人次,实缴金额125.59万元,存款人缴款后得到返点1.08万元、得到利息6.77万元,未兑付金额117.74万元。被告人岳菊梅从中获利0.92万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岳菊梅供述:2011年3、4月份,我通过董某某为哈尔滨市聚恒新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及黑龙江科瑞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在安阳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我一共给聚恒公司集资了100多万元,票面金额每一万元我可以得到50元、100元好处费不等,大部分都是50元。我的上线是董某某,下线是田某甲。我对安阳市同心会鉴字(2013)第22-6鉴定意见书没有异议。

2、证人董某某证言:2011年3月,我开始通过王某甲在聚恒公司存钱,6分利息,22%的返点。之后我开始跟着刘某甲存钱,6分利息,23%的返点,每一万元我从中得到100元好处费。孙某甲每一万元6分利息,25%的返点,每一万元我得到200元好处费。我为聚恒公司集资3 800余万元。

3、集资被害人王某乙、王某、葛某某、李某甲、桑某某、赵某甲、孙某戊、张某甲、马某甲、任某甲、薛某某、宋某甲、王某丙等人陈述、借款合同、借据,证实通过岳菊梅向哈尔滨聚恒新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黑龙江科瑞新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集资数额、返利和造成的损失情况。

4、河南同心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同心会鉴字[2013]第22-6号鉴定意见书:中间人岳菊梅介绍的存款人共涉及80人次,涉及票面金额184万元,存款人实缴金额125.59万元,存款人缴款后得到返点1.08万元,存款人缴款后得到利息6.77万元,实缴金额扣除返点、利息后剩余金额为117.74万元。

岳菊梅介绍群众存款票面金额184万元,其获利在0.92万元至1.84万元之间。

5、涉案公司的公司章程等,证明涉案公司的基本情况。

6、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安阳监管分局办公室关于孙某甲等人从业资格的复函:我局未受理过自然人孙某甲、岳菊梅等人以公司或个人名义在安阳市范围内的机构设立申请,未向其颁发《金融业务许可证》,未审批同意其吸收公众存款。

(二)、2010年10月至2011年6月份,被告人岳菊梅未经金融管理机构批准,以高息为诱饵,在安钢一区等地,为海南恒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社会不特定对象非法融资,共介绍集资117人次,实缴金额369.03万元,存款人缴款后得到返点、利息0元,未兑付金额369.03万元。被告人岳菊梅从中获利15.99万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岳菊梅供述:我从2011年3月份开始,6月份结束。我为了挣得高息,以海南恒宇公司的名义在安阳吸收存款,我对鉴定意见为经过我的手向海南恒宇公司存款票面金额有533万元,实际金额369.03万元,从中我获利15.99万元没有异议。

2、证人燕某某证言:2011年1月份,我和侯某甲开始以海南恒宇公司名义集资,公司承诺6分利息,20-25个返点,每万元我们挣100元或200元。我们吸收存款票面金额有625万,实际吸收金额425.56万元,按平均每万元挣200元,我与侯某甲平分后每万元挣100元,我挣得有6.25万。岳菊梅和侯某甲认识,是我们吸收存款下面的中间人。

3、集资被害人白某、陈某甲、程某甲、崔某甲、樊某甲、葛某乙、谷某某、郭某甲、侯某乙、黄某甲、荆某某、康某某、李某乙、李某丙等人陈述、海南恒宇融资调查表、借款合同证实,通过岳菊梅向海南恒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集资数额、返利情况和造成的损失等情况。

4、安阳相州会计师事务所相州司鉴字[2013]第030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以及补充鉴定意见书:岳菊梅集资涉及117人次,集资合同金额533万元,储户在存款过程中扣除利息和返点后,储户实际净存款有369.03万元。核准登记储户无兑付情况,储户实际损失为369.03万元。根据岳菊梅本人讯问笔录显示,每万元存款岳菊梅平均可得300.00元中间费用,岳菊梅共得中间费用15.99万元。

5、中国银行监督管理委员会安阳监管分局办公室复函:我分局未受理过海南恒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安阳市范围内机构设立申请,未向其颁发《金融许可证》,也未审批同意其吸收公众存款。

(三)、2011年1月至2011年7月份,被告人岳菊梅未经金融管理机构批准,以高息为诱饵,在安钢一区等地,为河南霖泰(汤阴海鑫)有限公司向社会不特定对象非法融资,共介绍集资66人次,实缴金额176.89万元,存款人缴款后得到返点、利息0元,未兑付金额176.89万元。被告人岳菊梅从中获利16.48万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岳菊梅供述:我通过任某乙认识马某乙开始为霖泰公司吸收存款,三分利息,18个返点,共计票面金额219万元,大概获利十万元左右。

2、证人马某乙证言:2010年10月20日,我在安阳市工商局注册了霖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2011年1月开始到8、9月份就停了,一共融资5 000多万,实际到手的有3 500万左右,为我融资的大户有岳菊梅等人。

3、证人王某丁证言:2011年7月18日我开始在河南霖泰公司上班,马某乙是我的老板,经我手的融资一共303份,月息5分利息和18%的返点,合同金额3 072万元,我知道的帮我们公司融资的有岳菊梅、王某甲等人。

4、集资被害人程某甲、程某乙、崔某乙、杜某某、范某某、郭某乙、侯某丙、黄某乙、黄某丙、吉某某、李某丁等人询问笔录、登记表、借款合同、收据证实:通过岳菊梅向霖泰公司集资数额、返利情况和造成的损失。

5、安阳方正会计师事务所方正[2013]会鉴字第27号司法鉴定意见书:涉及54人、66笔集资,票面金额219万元,已得(含登记利息)利息19.17万元,返点21.02万元,实交金额178.81万元。岳菊梅从中获利18.4万元。

6、河南霖泰公司相关手续、工商登记手续、涉案公司申请书等,证明涉案公司的基本情况。

7、集资被害人骈某某、闫某某、张某乙、张某丙、张某丁等人陈述,证实他们集资的数额、返利情况和造成损失的情况,与鉴定意见书中不符,实际存款数额比鉴定意见书中少1.92万元。岳菊梅获利部分比鉴定意见书中少1.92万元。

8、银监会安阳监管分局出具的河南霖泰商贸有限公司和马某乙的从业资格复函:未审批同意其吸收公众存款。

(四)、2011年3月至2011年7月份,被告人岳菊梅未经金融管理机构批准,以高息为诱饵,在安钢一区等地,为辽宁山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沈阳科力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吉林德正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向社会不特定对象非法融资,共介绍集资202人次,实缴金额557.87万元,存款人缴款后得到返点、利息0元,未兑付金额557.87万元。被告人岳菊梅从中获利65.13万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岳菊梅供述:2011年3月中旬,我通过燕某某认识了周某某开始为辽宁山林公司在安阳集资,月利息6分,返点记不清楚了。有时候我拿着集资款去给周某某交钱的时候,周某某集资点里当时正好没有辽宁山林公司的空白借款合同了,就给我开成了沈阳科力华公司的借款合同和借据来代替,他给我说往哪里集资都一样。我也没有在意,就把这些借款合同和借据给集资户了。如果有集资户有沈阳科力华公司的借款合同,当时我也是给他们说的是集资到辽宁山林公司了。也可能是通过孙某乙她妈集资到沈阳科力华公司了。具体我现在记不清楚了。2011年6月,我开始为吉林德正公司集资,月利息6分,返点20个。由于集资户数目太多,我记不清楚获利多少钱。

2、证人周某某证言:2010年10月份,我开始在安阳市进行融资吸收群众存款。公司给我2%的好处费。通过我在安阳市吸收群众存款的有岳菊梅、王某甲等人。

3、集资被害人付某某、余某某、赵某乙、景某某、王某戊、张某戊、彭某某、杨某甲、陈某甲、陈某乙、林某某等人询问笔录、借款协议书、借据、调查表等,证明通过岳菊梅向辽宁山林公司、沈阳科力华公司、吉林德正公司集资数额、返利情况和造成的损失。

4、河南四方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四方[2013]会鉴字第08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截止2013年11月15日,岳菊梅分别以辽宁山林公司、沈阳科力华公司、吉林德正公司的名义在安阳共吸收公众存款202笔,涉及报案人172名,涉案票面金额778万元,涉案群众实际交款金额557.87万元。岳菊梅在安阳以辽宁山林公司、沈阳科力华公司、吉林德正公司名义吸收公众存款个人获利65.13万元。

5、文峰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证明同案犯周某某判决情况。

6、银监会复函,证明未同意涉案公司沈阳科力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辽宁山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吉林德正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及岳菊梅个人吸收公众存款,未向其颁发《金融许可证》。

(五)、2011年3月至2011年9月份,被告人岳菊梅未经金融管理机构批准,以高息为诱饵,在安钢一区等地,为七台河市宏翔木业有限责任公司向社会不特定对象非法融资,共介绍集资685人次,实缴金额1 528.79万元,存款人缴款后得到返点、利息47.07万元,未兑付金额1 481.72万元。被告人岳菊梅从中获利100万元。案发后,安阳市公安局龙祥分局扣押被告人岳菊梅人民币1.4515万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岳菊梅供述:2011年6月,我通过王某甲开始为七台河宏翔木业公司集资,6分利息还可以抽取返点。之后我又通过袁某某为公司吸收存款,共计数额大约2 000万左右,得到好处费大约100多万。我的上线是王某甲,后来是袁某某,具体各集资多少我分不清了,下线有高某某、孙某丙等。

2、证人王某甲证言:我在七台河宏翔木业公司的下线有岳菊梅等人。

3、证人孙某丙证言:2011年3月,我通过刘某认识了王某甲开始为宏翔木业公司吸收存款,6分利息加7个返点。之后我把钱交给岳菊梅,我得到返点从7个到10个再到12个。岳菊梅告诉我袁某某给的返点更高,给过16个返点,给过18个返点,最高20个返点。我就开始把钱交给袁某某。

4、河南四方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四方[2013]会鉴字第029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涉案票面金额2 142万元,涉及685人次(535人),票面利息335.34万元,票面返点277.87万元,实存金额1 528.79万元,返还金额47.07万元,集资余额1 481.72万元。

5、集资被害人王某己、张某己、雷某某、张某庚、段某某、徐某某、崔某丙、来某某、胡某某、李某戊、郭某丙、张甲等人陈述、核实登记表、借款合同、收据,证实通过岳菊梅向宏翔木业公司集资数额、返利情况和造成的损失。

6、现金缴款单,证实安阳市公安局龙祥分局扣押岳菊梅人民币1.4515万元,移交安阳市处置宏翔木业有限公司非法集资案件专案组。

(六)、2010年10月至2011年12月份,被告人岳菊梅未经金融管理机构批准,以高息为诱饵,在安钢一区等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为阜阳市威龙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非法融资,共介绍集资35人次,实缴金额163.73万元,存款人缴款后得到返点、利息36.515万元,未兑付金额127.215万元。被告人岳菊梅从中获利6万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岳菊梅供述:2010年年底,我通过燕某某、侯某甲为安徽威龙公司融资,月息6分还有返点,我共计得到好处费大约6万多元钱。

2、证人燕某某证言:2011年年底,我和侯某甲开始以安徽威龙公司名义吸收群众存款,岳菊梅是我们的下线。

3、证人侯某甲证言:2011年年底,我和燕某某开始以安徽威龙公司名义吸收群众存款,岳菊梅是我们的下线。

4、河南四方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四方专审[2012]020-4号审计报告书审计结论:岳菊梅为阜阳威龙农业科技公司集资所涉及的安阳地区集资群众申报票面金额为174万元,23人,涉及35人次;实收金额为163.73万元,支付利息22.545万元,返还本金0.00元,返点13.97万元,损失金额为127.215万元。

5、集资被害人宋某乙、郝某甲、田某乙、申某某、王某庚、赵某乙、郭某甲、孙某丁、王某辛、王某壬、张乙等人陈述、控告材料、收款收据、借款合同等,证明通过岳菊梅向阜阳威龙农业科技公司集资数额、返利情况和造成损失的情况。

6、银监会安阳分局出具的复函,证明银监会安阳分局未审批同意涉案公司吸收存款。

(七)、2010年10月至2011年12月份,被告人岳菊梅未经金融管理机构批准,以高息为诱饵,在安钢一区等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为徐州新沂市风景房地产公司非法融资,共介绍集资419人次,实缴金额1 909.54万元,存款人缴款后得到返点、利息398.49万元,未兑付金额1 511.05万元。被告人岳菊梅从中获利20万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岳菊梅供述:2011年3、4月份,我通过侯某甲、燕某某为徐州新沂风景房地产融资,之后由于索某某给的返点高我开始把钱交给索某某大约票面金额一千多万元。孙某、陈甲是代新沂公司陆某某集资的徐州的人。我大约获利在二、三十万元。

2、证人索某某证言:2011年3月份,我开始通过燕某某、侯某甲为新沂风景房地产公司集资,5分利息,15到17个返点不等。之后岳菊梅把她的集资款通过银行汇给我,有的是给我现金,我再汇给孙某和陈甲。

3、证人王某癸证言:2011年四月份,我开始帮索某某融资至7月2、3日就不干了。

4、证人孙某证言:2011年1月份,新沂风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陆某某聘用我为该公司对外吸金资金的部门经理,我开始为公司融资,6分利息,22%-24%的好处费,在安阳融资共计大约4 000万元左右。岳菊梅向我问过集资的事情,我让她去问索某某。

5、证人陈甲证言:安阳为陆某某集资的有燕某某和索某某。我对岳菊梅不太熟,岳菊梅好像平时叫她岳大姐,岳菊梅好像没有和他们谈过融资的事,因为我听索某某说她和岳菊梅在一个保险公司,关系不错,肯定没和岳菊梅单独谈过融资。

6、证人侯某甲证言:我的下线有岳菊梅、栗某某等。

7、证人燕某某证言:2011年2月份左右,我开始为徐州新沂公司集资,给的利息都是月息5分,交钱时先扣除两个月的利息,给我们那里带过群众到我们那里存钱的有岳菊梅、栗某某、辛某某等。

8、河南四方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四方[2012]会鉴字第023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通过岳菊梅本人及其下线岳某某、骈某以徐州新沂公司的名义在安阳共吸收公众存款419笔,涉及报案人336 名(扣除重复人数),涉案本金总额1 909.54万元,扣除已支付的利息191.664万元,已支付的返点206.646万元,涉案实际未支付金额1 511.05万元。

9、安阳市文峰区法院刑事判决书,证明同案犯侯某甲的判决情况。

10、集资受害人刘某乙、贾某某、王某子、吴某某、郭某戊、朝某某、陈乙、莫某某、杨某乙、李某己、郝某乙、张某辛等人的询问笔录、新沂市风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财务专用收据、购房协议书证实,通过岳菊梅向徐洲新沂公司集资数额、返利情况和造成的损失。

11、被告人岳菊梅户籍证明,证明1969年5月1日出生。

综上,被告人岳菊梅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569人次,实际吸收金额4 831.44万元,已兑付金额489.925万元,未兑付金额4 341.515万元,造成损失4 340.815万元。被告人岳菊梅从中获利224.52万元,案发后公安机关扣押其现金1.4515万元,未退获利223.0685万元。

以上所有证据均经当庭质证、示证,证据之间相互印证,足以做为定案依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岳菊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辩护人辩称被告人岳菊梅起帮助作用,为从犯的理由,与庭审质证证据证实被告人系积极主动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活动的事实不符,辩解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辩称被告人岳菊梅系初犯,认罪态度较好,请求从轻处罚的理由成立,予以采纳。其余辩解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为惩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维护正常的金融管理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岳菊梅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6月6日起至2021年6月5日止。)

(罚金限判决书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完毕。)

二、安阳市公安局龙祥公安分局扣押被告人岳菊梅的现金人民币1.4515万元,退赔集资被害人。

三、责令被告人岳菊梅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223.0685万元,退赔集资被害人。其余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

(退赔款限判决书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完毕。)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张  琰  成

                                             审 判 员 于      敏

                                             代理审判员 宋 子 晶

                                               二○一四年五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吉  菲  菲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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