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
民事裁定书 |
(2014)焦民立管终字第101号 |
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兵,男,1973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坡头镇。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任保玉,男,1963年11月12日生,汉族,住焦作市解放区。 上诉人徐兵因不服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2014)解民二初字第41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其住所地在济源市,本案应由济源市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被上诉人任保玉的诉请理由及本案的相关证据可以确定,本案是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应由侵权行为地人民法院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经查,本案中侵权行为地在焦作市长途汽车客运总站,故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徐兵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苏 杭 代审判员 张前进 代审判员 董艳伟 二○一四年九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左梦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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